未來保險業務員不用再經過所屬公司同意保險業務員的工作權可賣第2家公司保單了,但目前可能只放寛到一產險+一壽險公司登錄。不過,實際上未必是可行的, 試想,A保險公司的業務員同時也登錄B產險,他要給客戶哪一張名片? 如果A保險公司會給業務員客戶服務名單,如果這些客人出B產險的單,那恐怕有爭議 !另外,有保險同業朋友回饋,產壽分別登錄也已施行很久了,反而是業務人員條刪除是好的,因為公司要經得起指教與建言,不然成了一言堂了,進步空間自然限縮!

 

 

 

 


保險員 可賣第2家公司保單了

 

原文連結 :

2018-09-27 00:27聯合報 記者孫中英/台北報導

 

 

在壽險職業工會爭取下,保險業務員工作將比現在更有彈性。金管會保險局將修改「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放寬兩大事項,首先是未來保險業務員不用再經過所屬公司同意,即可自行決定到第二家公司登錄;其次為未來保險業務員的公開言論或行為,若影響公司商譽,保險公司恐無法再依業務員管理規則,撤銷其登錄資格。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十四條規定,保險公司業務員可以到第二家公司登錄,銷售第二家公司保單,但須先經所屬公司同意。在某大壽險職業工會近來動員立委爭取下,保險局同意刪掉「經所屬公司同意」文字,但限制最多只能在「一產險、一壽險」公司登錄,且不能違反競業禁止。

也就是說,修正後甲壽險公司業務員可不經公司同意到乙產險公司登錄,行銷乙產險公司商品,但不能再到丙產險公司登錄,因為最多就是「一產一壽」。此外,甲壽險公司業務員,也不能到丁壽險公司登錄賣保單,因為此舉將違反競業禁止。

保險局官員說,即便保險業務員適用僱傭契約,但下班後的兼差行為公司也管不到,為保障保險業務員工作權,決定有條件予以放寬。針對保險業者擔心,自己的業務員可不經同意銷售別家公司保單,若出現銷售爭議該由哪家公司負責?保險局表示,銷售哪一家公司商品,就由該公司負責。

另外,有保險公司會依業務員管理規則第十九條第一項十八款規定「有損保險形象」,懲處發表公開言論損及公司商譽的業務員,例如撤銷其登錄資格。但立委主張相關規定太抽象,保險局也同意刪除。

官員表示,該管理規則畢竟是管理業務員不當招攬或影響保戶權益的行為,保險公司不能擴及到業務員其他有損公司商譽行為。但第十九條將新增態樣,例如若業務員為協助保戶理賠指導醫生開診斷書,就屬不當行為,公司得依規定加以懲處。

 


 

(UD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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