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的新公告總算解決夫妻贈與課重稅的問題, 理論上,財產交易稅= 賣出價- 當初買入價, 再列入綜合稅, 但在3月之前, 如果一買一賣中間經過夫妻互相贈與, 買入價變成 土地公告現值而非當初買入實價. 如此, 對於一個市價2000萬的房屋買賣,稅負可之高達數百萬之譜, 真是太誇張了. 但是對於兒女的房地產贈與則是避免不了重稅. 逐年贈與小孩去買屋,恐是唯一解套的方式, 但房地產的傳承就無法是原屋了
 

原文轉載自 自由時報

http://estate.ltn.com.tw/article/2693

[自由時報]





2017/03/17 11:48文/記者馮牧群
 
財政部3月初新公告的解釋令明顯放寬夫妻贈與部分規範,最大差異就是房地合一上路前取得、上路後才贈與,合併計算持有兩年以上,出售時適用舊制,也就是土地增值免繳資本利得稅,另外房地合一上路後取得,也放寬贈與時的成本認定標準,以最先的實際取得價格為成本。放寬解釋後,房仲業者試算夫妻贈與3千萬的土地,日後若以原價出售,可節省400~900萬的稅金。
 
信義房屋不動產企研室專案經理曾敬德指出,根據今年3月2日最新釋出財政部令,解決夫妻贈與後出售,適用新舊制與成本認定的問題,假如夫或妻在2015年12月31日前由他人手中購入不動產,並在2016年實施房地合一稅制後,才進行配偶間的「贈與」,再行出售給他人,若「夫妻持有時間」合併計算滿兩年以上才出售,放寬適用舊制,也就是沒有房地合一稅,土地交易不用課資本利得稅。
 
另外一個大幅放寬的是配偶自第三人以「市場價格取得」房地,夫妻間贈與後轉售,則市價可認列爲原始取得成本,並非以遠低於市價的土地公告現值當作成本,也可以省下許多稅金。曾敬德表示,夫妻贈與不少是出自於節稅規劃,希望利用另一半土增稅自用住宅用地的優惠稅率,這次解釋清楚後,夫妻贈與後轉售不必擔心被課重稅。
 
舉例來說,在不考慮可扣除土地漲價總數額的狀況下,夫2012年3月以3千萬買入土地(2016年土地公告現值1千萬),2016年3月贈與給配偶,日後妻於2017年3月以原價3000萬轉售他人,因爲夫妻持有超過兩年,直接適用舊制,沒有房地合一稅問題,土地免繳所得稅,若是解釋前被認定須課徵房地合一稅,合併持有時間超過兩年但未滿十年,可能需繳交20%約400萬稅金。
 
或者例如,夫2016年3月以3千萬買入土地(2016年土地公告現值1千萬),2016年4月贈與給妻,妻2017年2月以原價轉售他人,適用房地合一新制,不過,新的解釋可採當初取得市價認定,沒有獲利就不用繳稅,若是解釋前按土地公告現值做為成本課稅,一年內短期出售需課徵45%,高達900萬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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