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快申請成【公益出租人】享三大減稅優惠,不怕房客申請【租金補貼】被查稅

 

近年來政府大推住宅租金補貼、單身婚育試辦方案、各地方政府辦理的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租金補貼、身心障礙者租金補貼等等,但不時遇到房東擔心增加稅負,而不願配合。

為了鼓勵房東們成為公益出租人,營建署推出綜合所得稅、房屋稅及地價稅等減免優惠,只要房東租房子給租金補貼戶即為公益出租人,享有綜合所得稅每屋每月租金收入最高1.5萬元免稅、房屋稅適用自用住宅稅率1.2%;地價稅適用自用住宅稅率千分之2 

住宅法修正條文於110年6月9日經總統公布施行,110年6月以後為1萬5,000元,包括公益出租人、社宅包租代管的房東,其租金收入免稅額(租稅優惠),提高至每屋每月1.5萬元,原本規定租稅優惠實施年限為5年,僅能延長1次為限,此次修法刪除延長年限的次數限制。另為了避免房東參加包租代管出租住宅,反而成為稅務機關追查租金所得稅的依據,《住宅法》規定,住宅所有權人參加包租代管所簽訂的租賃契約資料,不得作為查核該住宅所有權人租賃所得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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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為課稅需要,營建署會提供租金補貼申請者的租賃契約嗎

 

依稅捐稽徵法第23條及第30條規定,稅捐徵收期間為5年,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為調查課稅需要,得向有關機關要求提示有關文件,故租金補貼之機關不得拒絕提供租金補貼之租賃契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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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住宅法之租賃所得,如何課徵所得稅?

 

配合住宅法修正條文於110年6月9日經總統公布施行,將住宅出租予符合住宅法第15條規定接受各項租金補貼者或符合同法第23條規定的單位供社會住宅使用,於住宅出租期間取得的租金收入,每屋每月免稅額度如下:

106年1月至110年5月為1萬元,

110年6月以後為1萬5,000元;

超過免稅額度者,就超過部分減除該部分之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租賃所得。

該必要損耗及費用可逐項舉證申報,如不逐項舉證申報,必要費用標準為應稅租金收入的43%;但出租符合同法第23條規定的單位供社會住宅使用,必要費用標準為應稅租金收入的60%。

 

房東快申請成公益出租人,享稅負優惠不怕被查稅

 

在過去許多政府補助只針對租客來進行,導致房東們的權益未受到應有的照顧。因此為了改善台灣租屋市場,並鼓勵房東出租給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等弱勢族群。自2017年,內政部營建署開始推動各縣市政府「公益出租人」政策,只要房東與房屋所有權人為同一人的前提下,將該房屋出租予領有租金補貼的租客,即成為「公益出租人」,並可享有房屋稅、地價稅及所得稅三大減免優惠。

 

公益出租人是什麼?

指住宅所有權人將住宅出租予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

【屋主跟出租人要同一人,即便二者是夫妻、直系親屬關係也不行。如房屋如屬多人共有,亦應於租約出租人詳載全部共有人資料,除房屋屬分別共有而僅其中某共有人就其持分面積做出租﹝其餘共有人無出租﹞,則租約出租人僅需載明該共有人資料。】

 

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之定義

包含政府辦理之各種租金補貼方案。(例如每年7至8月間辦理之住宅補貼方案、108年的單身婚育試辦方案、各地方政府辦理的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租金補貼、身心障礙者租金補貼等等)

 

公益出租人享有什麼優惠

房東租房子給租金補貼戶即為公益出租人,享有綜合所得稅每屋每月租金收入最高1萬5,000元之免稅優惠(110年6月9日住宅法修正前為最高1萬元);地價稅適用自用住宅稅率千分之2

 

公益出租人(房東)稅負優惠
享有優惠 優惠內容 房客身分
房屋稅 適用自用住宅稅率1.2%。 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者不論是否有接受租金補貼均可享有此優惠
綜合所得稅 每屋每月租金收入最高1萬5,000元之免稅優惠(110年6月9日住宅法修正前為最高1萬元) 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者須為獲租金補貼者
地價稅 由地方政府評估狀況決定是否配合住宅法第16條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千分之2(註) 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者不論是否有接受租金補貼均可享有此優惠

 

 

一、房屋稅減免:一般出租住宅適用房屋稅率為2.4%;房東如為公益出租人,該住宅適用稅率為1.2%。以房屋現值100萬元為例,一般出租住宅每年應納房屋稅額為100萬×2.4%=2萬4,000元;而房東若為公益出租人,則每年應納房屋稅額為100萬×1.2%=1萬2,000元,每年可節省1萬2,000元,是一般出租住宅的二分之一的價格。

 

二、地價稅減免:一般出租住宅適用地價稅率為千分之十;房東如為公益出租人,該住宅適用稅率為千分之二。以地價額100萬元為例,一般出租住宅每年應納地價稅額為100萬×10‰ =1萬元;公益出租宅則每年應納地價稅額為100萬×2‰ =2,000元,每年可節省8,000元,僅一般出租住宅的五分之一。目前已有21個直轄市、縣(市)政府配合訂定。因此房東不必擔心住宅會因房客申請租金補貼而無法適用自用住宅稅率。

綜合以上房屋稅及地價稅的稅捐優惠,公益出租人在本案例中一年即可省下2萬元的稅捐支出。

 

三、綜合所得稅減免:每月可減免一萬元。若以月租金1萬2,000元、房東綜合所得稅率20%為例計算,一般房東每年應納綜合所得稅額為 12,000 元 × 12個月 × (1-43%) × 20%= 16,416 元/年;房東如為公益出租人,每月可先減免一萬元(110年6月以後為1萬5,000元),則每年應納稅額為 2,000 元 × 12個月 × (1-43%) × 20%= 2,736 元/年,一年可節省1萬3,680元,而且以當年度房屋租金收入43%列必要費用,無須證明文件;採列舉扣除額,如房屋折舊、修理費等,如列舉扣除費用高於43%,則應納稅額將會更低。

 

 

本表以桃園市租金補貼每月4,000元,租金12,000元/月、房屋現值40萬元、地價額25萬元、房東所得稅率20%為例,房東如果申請成為公益出租人,年繳的稅負總額僅為8,036元,而公益出租人則為2,8516元,差了2萬元,而且誠實報稅,也不用擔心五年後被查稅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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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出租人(房東)申請資格及方式

 

• 公益出租人(房東)是什麼?指住宅所有權人將住宅出租予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屋主跟出租人要同一人,即便二者是夫妻、直系親屬關係也不行)

• 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之定義:包含政府辦理之各種租金補貼方案。(例如每年78月間辦理之住宅補貼方案、108年的單身婚育試辦方案、各地方政府辦理的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租金補貼、身心障礙者租金補貼等等)

• 認定方式:採「政府直接認定」及「屋主自行申請認定」等2種方式。

公益出租人資格認定─直轄市、縣(市)聯絡窗口
製表日期:110/5/25
直轄市、縣(市)單位 連絡電話
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 02-29603456 轉 7294
02-29603456 轉 7279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02-27772186 轉 2507、2514
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 03-3324700 轉 3001
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 04-22289111 轉 69330
臺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永華市政中心 06-2982844
民治市政中心 06-6334251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住宅發展處) 07-3373529
宜蘭縣政府(地政處) 03-9251000 轉 1160
(社會處) 03-9328822 轉 202
新竹縣政府(產業發展處) 03-5518101 轉 6187
苗栗縣政府(工商發展處)
037-558262
037-559952
037-559631
037-559649(社會處)
彰化縣政府(工務處) 04-7532192
南投縣政府(建設處) 049-2222106 轉 1431
雲林縣政府(建設處) 05-5522182
嘉義縣政府(經濟發展處) 05-3620123 轉 8604
屏東縣政府(城鄉發展處) 08-7320415 轉 3326
08-7320415 轉 3353
臺東縣政府(建設處) 089-346850、089-353296
花蓮縣政府(建設處) 03-8242756
澎湖縣政府(建設處) 06-9274400 轉 505
基隆市政府(都市發展處) 02-24201122 轉 1831-1834
新竹市政府(都市發展處) 03-5285160
(社會處) 03-5352386 轉 502
嘉義市政府(工務處) 05-2254321 轉 214
(社會處) 05-2254321 轉 156
金門縣政府(建設處) 082-318-823 轉 62398
連江縣政府(產業發展處) 0836-22975 轉 133

 

 

公益出租人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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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要在租約期間內才能申請公益出租人? 

 

• 不用。因為公益出租人是將住宅出租給符合租金補貼資格者,其出租期間仍符合公益出租人要件,所以仍可於租約期間屆滿後補申請。公益出租人有效期間為申請日往前推算至租約生效日,超過 1 年者,以 1 年為限;申請日往後推算至租約到期日,超過 1 年者,以 1 年為限,2 者合計最長不得超過 2 年。

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者不論是否有接受租金補貼均可享有此優惠

 

 

國稅局為調查課稅需要,可以申調租金補貼租賃契約資料

 

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為調查課稅需要,若向租金補貼之機關要求提供租金補貼租賃契約資料,租金補貼之機關會提供嗎?

答:依稅捐稽徵法第23條及第30條規定,稅捐徵收期間為5年,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為調查課稅需要,得向有關機關要求提示有關文件,故租金補貼之機關不得拒絕提供租金補貼之租賃契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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