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第2次收益分配》台灣50(0050)訂111/7/18為除息交易日,現金股利發放日111/08/19,每股分派現金股利1.8元

《2022第1次收益分配》台灣50(0050)訂111/1/21為除息交易日,現金股利發放日111/03/4,每股分派現金股利3.2元

《2021第2次收益分配》台灣50(0050)訂110/7/21為除息交易日,現金股利發放日110/08/24,每股分派現金股利0.35元

《2021第1次收益分配》台灣50(0050)訂110/1/22為除息交易日,現金股利發放日110/03/09,每股分派現金股利3.05元

《2020第2次收益分配》台灣50(0050)訂109/7/21為除息交易日,現金股利發放日109/08/24,每股分派現金股利0.7元

《2020第1次收益分配》台灣50(0050)訂109/1/31為除息交易日,現金股利發放日109/03/06,每股分派現金股利2.9元

 

台灣50基金成立日後,每半年應依收益評價日(即每年6月30日及12月31日)之基金淨資產價值進行收益分配之評價,如符合可分配收益的標準,一年分配2次收益,可分配收益依收益分配基準日發行在外之受益權單位總數平均分配。

 

2022年台灣50(0050)ETF股利發放
股利所屬年(季)度 除息交易日 收益分配評價日 每股配發 現金股利發放日
2022-第2次 2022/7/18 2022/6/30 現金股利
1.8元
2022/08/19
2022-第1次 2022/1/21 2021/12/31 現金股利
3.2元
2022/03/04
2021-第2次 2021/7/21 2021/6/30 現金股利
0.35
2021/08/24
2021-第1次 2021/1/22 2020/12/31 現金股利
3.05元
2021/03/09
2020-第2次 2020/7/21 2020/6/30 現金股利
0.7元
2020/08/24
2020-第1次 2020/1/31 2019/12/31 現金股利
2.9元
202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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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0 歷年現金殖利率、填息日數、現金股利 總整理

 

0050在2005~2021年共計17年期間皆是順利完成填權息!

0050 殖利率填息日數現金股利 總整理
2005~2022
股利發放年度 除息交易日 現金股利(元) 填息花費日數 除息參考價
(元)
殖利率
2021 21'01/22 3.05 150 139.95 2.13%
2021 21'07/21 0.35 1 136.85 0.26%
2020 20'07/21 0.7 1 96.35 0.72%
2020 20'01/31 2.9 5 89.25 3.15%
2019 19'07/19 0.7 1 82 0.85%
2019 19'01/22 2.3 15 74.2 3.01%
2018 18'07/23 0.7 1 83.95 0.83%
2018 18'01/29 2.2 143 85.3 2.51%
2017 17'07/31 0.7 2 81.4 0.85%
2017 17'02/08 1.7 5 71.6 2.32%
2016 16'07/28 0.85 7 68.85 1.22%
2015 15'10/26 2 168 63.9 3.03%
2014 14'10/24 1.55 6 63.5 2.38%
2013 13'10/24 1.35 48 57.35 2.30%
2012 12'10/24 1.85 27 51.05 3.50%
2011 11'10/26 1.95 67 51.65 3.64%
2010 10'10/25 2.2 8 54.9 3.85%
2009 09'10/23 1 2 52.7 1.86%
2008 08'10/24 2 6 33.51 5.63%
2007 07'10/24 2.5 4 68.1 3.54%
2006 06'10/26 4 30 53.4 6.97%
2005 05'05/19 1.85 18 44.84 3.96%
資料來源: Goodinfo
黃大偉理財研究室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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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7.1 元大台灣卓越 50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分配收益公告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元大台灣卓越 50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分配收益公告
交易證券代號:0050 交易證券名稱:元大台灣 50
中華民國 111 年 07 月 01 日
元投信字第 20220716 號
一、主旨:公告元大台灣卓越 50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 111 年 06 月 30 日收益分配評價結果。
二、公告事項︰
(一)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之事由︰
依本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收益分配條款規定以評價日(111/06/30)本基金淨資產價值進行收益分配之評價結果,已達收益分配標準,故擬進行收益分配之發放。
(二)權利分派內容︰
現金收益公布日期:111 年 07 月 14 日(除息前 2 個營業日公布)。
(三)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起日期:111 年 07 月 20 日。
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訖日期:111 年 07 月 24 日。
(四)收益分配基準日:111 年 07 月 24 日。
(五)除息交易日:111 年 07 月 18 日。
(六)收益分配發放日:111 年 08 月 19 日。
(七)分配收益標準(公開說明書記載分配收益內容)
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出具收益分配覆核報告後,始得分配:
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受益權單位投資所得之現金股利及本基金因出借股票而由借券人返還之現金股利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可分配收益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
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所得之利息所得、已實現股票股利、租賃所得、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年度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
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前述有關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臺幣 36.98 元。
三、其他應公告敘明事項:
(一)經 111 年 06 月 30 日收益分配評價後,本基金已達收益分配標準,本基金收益分配總金額將依 111 年 07 月 19 日本基金受益人名冊內登記之發行在外單位數計算之。
(二)經理公司依 111 年 06 月 30 日止之本基金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數等相關數據,以保守原則估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預估配發金額為新臺幣 1.8 元。由於本基金每營業日初級市場之實物申購及實物買回交易,均會造成本基金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數產生變動,本基金實際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金額可能與本公告預估數值產生差異。
(三)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實際配發金額,經理公司將於 111 年 07 月 14 日計算並公布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投信投顧公會網站及經理公司網站。
(四)收益分配方式:現金股利訂於中華民國 111 年 08 月 19 日逕行扣除匯費後匯入股票(交割)匯撥帳戶;無(交割)匯撥帳戶者,於扣除郵費後改寄支票至(最後開立集中保管帳戶)股票通訊地址。
(五)收益分配給付金額不足支付因跨行所需支付之匯費、或郵寄支票之郵費時,則改以開立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給付,敬請受益人依收益分配通知書之通知至保管銀行親領支票。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卅七條及信託契約時效之規定,受益人之收益分配請求權,自收益發放日起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因時效消滅之收益併入該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於所定消滅時效完成前行使權利時,不得請求加計遲延利息。故自本次收益發放日起逾五年後未經受益人領取之收益分配金額,將於經理公司公告後併入本基金之資產。
四、特此公告
 

每受益權單位實際配發金額 : https://www.yuantafunds.com/myfund/dividend?fundid=1066
台灣50-2022第2次.png
 

111.1.6 元大台灣卓越 50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分配收益公告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元大台灣卓越 50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分配收益公告

交易證券代號:0050 交易證券名稱:元大台灣 50

中華民國 111 年 01 月 06 日

元投信字第 20220005 號

一、主旨:公告元大台灣卓越 50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 110 年 12 月 31 日收益分配評價結果。

二、公告事項︰

(一)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之事由︰

依本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收益分配條款規定以評價日(110/12/31)本基金淨資產價值進行收益分配之評價結果,已達收益分配標準,故擬進行收益分配之發放。

(二)權利分派內容︰

現金收益公布日期:111 年 01 月 19 日(除息前 2 個營業日公布)。

(三)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起日期:111 年 01 月 25 日。

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訖日期:111 年 01 月 29 日。

(四)收益分配基準日:111 年 01 月 29 日

(五)除息交易日:111 年 01 月 21 日

(六)收益分配發放日:111 年 03 月 04 日

(七)分配收益標準(公開說明書記載分配收益內容)

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出具收益分配覆核報告後,始得分配:

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受益權單位投資所得之現金股利及本基金因出借股票而由借券人返還之現金股利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可分配收益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

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所得之利息所得、已實現股票股利、租賃所得、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年度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前述有關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臺幣 36.98 元。

三、其他應公告敘明事項:

(一)經 110 年 12 月 31 日收益分配評價後,本基金已達收益分配標準,本基金收益分配總金額將依 111 年 01 月 24 日本基金受益人名冊內登記之發行在外單位數計算之。

(二)經理公司依 110 年 12 月 31 日止之本基金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數等相關數據,以保守原則估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預估配發金額為新臺幣 3.2 元。由於本基金每營業日初級市場之實物申購及實物買回交易,均會造成本基金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數產生變動,本基金實際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金額可能與本公告預估數值產生差異。

(三)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實際配發金額,經理公司將於 111 年 01 月 19 日計算並公布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投信投顧公會網站及經理公司網站。

(四)收益分配方式:現金股利訂於中華民國 111 年 03 月 04 日逕行扣除匯費後匯入股票(交割)匯撥帳戶;無(交割)匯撥帳戶者,於扣除郵費後改寄支票至(最後開立集中保管帳戶)股票通訊地址。

(五)收益分配給付金額不足支付因跨行所需支付之匯費、或郵寄支票之郵費時,則改以開立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給付,敬請受益人依收益分配通知書之通知至保管銀行親領支票。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卅七條及信託契約時效之規定,受益人之收益分配請求權,自收益發放日起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因時效消滅之收益併入該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於所定消滅時效完成前行使權利時,不得請求加計遲延利息。故自本次收益發放日起逾五年後未經受益人領取之收益分配金額,將於經理公司公告後併入本基金之資產。

四、特此公告

 

110.7.19 元大台灣卓越50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分配收益公告(2021第2次)

 

元大證券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元大台灣卓越 50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分配收益公告  

交易證券代號:0050    交易證券名稱:元大台灣 50
 

中華民國 110 07 19

元投信字第 20210799

 

一、主旨:公告元大台灣卓越 50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110 06 30 評價日每受益權單位實際配發金額。

 

二、公告事項︰

(一)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之事由︰依元大台灣卓越 50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收益分配條款規定,已達收益分配標準,每受益權單位實際配發金額為新臺幣 0.35 元。(二)權利分派內容︰按基準日受益人名簿記載之受益人及其持有受益權單位比例每壹仟個受益權單位分配現金收益新臺幣 350 元整。

(三)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起日期:110 年 07 月 23 日。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訖日期:110 年 07 月 27 日。

(四)收益分配基準日:110 年 07 月 27 日

(五)除息交易日:110 年 07 月 21 日

(六)收益分配發放日:110 年 08 月 24 日

(七)分配收益標準(公開說明書記載分配收益內容)

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出具收益分配覆核報告後,始得分配:

1.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受益權單位投資所得之現金股利及本基金因出借股票而由借券人返還之現金股利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可分配收益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

2. 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所得之利息所得、已實現股票股利、租賃所得、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年度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

前述有關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臺幣 36.98 元。

三、其他應公告敘明事項:

(一)收益分配方式:現金股利訂於中華民國 110 08 24 逕行扣除匯費後匯入股票(交割)匯撥帳戶;無(交割)匯撥帳戶者,於扣除郵費後改寄支票至(最後開立集中保管帳戶)股票通訊地址。

https://announce.fundclear.com.tw/MOPSonshoreFundWeb/A01_02.jsp?fundId=98764389

 

110.7.6 元大台灣卓越 50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分配收益公告(2021第2次)

 

元大證券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元大台灣卓越 50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分配收益公告  交易證券代號:0050    交易證券名稱:元大台灣 50

中華民國 110 年 07 月 06 日元投信字第 20210744 號

一、主旨:公告元大台灣卓越 50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 110 年 06 月 30 日收益分配評價結果。

二、公告事項︰

(一)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之事由︰

依本基金信託契約收益分配條款規定以評價日(110/06/30)本基金淨資產價值進行收益分配之評價結果,已達收益分配標準,故擬進行收益分配之發放。
(二)權利分派內容︰

現金收益公布日期:110 年 07 月 19 日(除息前 2 個營業日公布)

(三)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起日期:110 年 07 月 23 日。
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訖日期:110 年 07 月 27 日。

(四)收益分配基準日:110 年 07 月 27 日。

(五)除息交易日:110 年 07 月 21 日。

(六)收益分配發放日:110 年 08 月 24 日。

(七)分配收益標準(公開說明書記載分配收益內容)

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出具收益分配覆核報告後,始得分配:

1.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受益權單位投資所得之現金股利及本基金因出借股票而由借券人返還之現金股利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可分配收益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

2.    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所得之利息所得、已實現股票股利、租賃所得、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年度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
前述有關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臺幣 36.98 元。

三、其他應公告敘明事項:

(一)經 110 年 06 月 30 日收益分配評價後,本基金已達收益分配標準,本基金收益分配總金額將依 110 年 07 月 22 日本基金受益人名冊內登記之發行在外單位數計算之。

(二)經理公司依 110 年 06 月 30 日止之本基金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數等相關數據,以保守原則估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預估配發金額為新臺幣 0.3 元。由於本基金每營業日初級市場之實物申購及實物買回交易,均會造成本基金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數產生變動, 本基金實際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金額可能與本公告預估數值產生差異。

 

• 每股配發現金股利0.3元

 

 

 

元大台灣卓越 50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分配收益公告(2021第一次)

 

    

元大證券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交易證券代號:0050       交易證券名稱:元大台灣 50

中華民國 110 01 07

元投信字第 20210019

一、主旨:公告元大台灣卓越 50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 109 12 31 益分配評價結果。

二、公告事項︰

()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之事由︰

依本基金信託契約收益分配條款規定以評價日(109/12/31)本基金淨資產價值進行收益分配之評價結果,已達收益分配標準,故擬進行收益分配之發放。

()權利分派內容︰

現金收益公布日期:110 01 20 (除息前 2 個營業日公布)

()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起日期:110 01 26

 

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訖日期:110 01 30

()收益分配基準日:110 01 30

()除息交易日:110 01 22

()收益分配發放日:110 03 09

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訖日期:110 01 30

()收益分配基準日:110 01 30

()除息交易日:110 01 22

()收益分配發放日:110 03 09

()分配收益標準(公開說明書記載分配收益內容)

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出具收益分配覆核報告後,始得分配:

  1.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受益權單位投資所得之現金股利及本基金因出借股票而由借券人返還之現金股利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可分配收益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
  2. 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所得之利息所得、已實現股票股利、租賃所得、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年度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

前述有關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臺幣 36.98 元。

三、其他應公告敘明事項:

()109 12 31 收益分配評價後,本基金已達收益分配標準,本基金收益分配總

金額將依 110 01 25 本基金受益人名冊內登記之發行在外單位數計算之。

()經理公司依 109 12 31 止之本基金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數等相關數據,以保守

原則估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預估配發金額為新臺幣 3.05 元。由於本基金每營業日初級市場之實物申購及實物買回交易,均會造成本基金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數產生變動,本基金實際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金額可能與本公告預估數值產生差異。

 

• 每股配發現金股利3.05元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實際配發金額,經理公司將於 110 01 20 計算並公布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投信投顧公會網站及經理公司網站。

()收益分配方式:現金股利訂於中華民國 110 03 09 逕行扣除匯費後匯入股票()匯撥帳戶;無(交割)匯撥帳戶者,於扣除郵費後改寄支票至(最後開立集中保管帳戶) 股票通訊地址。

()收益分配給付金額不足支付因跨行所需支付之匯費、或郵寄支票之郵費時,則改以開立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給付,敬請受益人依收益分配通知書之通知至保管銀行親領支票。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卅七條及信託契約時效之規定,受益人之收益分配請求權,自收益發放日起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因時效消滅之收益併入該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於所定消滅時效完成前行使權利時,不得請求加計遲延利息。故自本次收益發放日起逾五年後未經受益人領取之收益分配金額, 將於經理公司公告後併入本基金之資產。

四、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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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大偉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