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診之勞保給付》確診COVID-19可以領哪些勞保給付? 居家照護之期間可以領嗎?

 

自 111 年 4 月 8 日起,因確診COVID-19,進行居家照護之期間,得依規定請領傷病給付。

勞保被保險人如確診COVID-19,不論是收治在醫院、加強型集中檢疫所/防疫旅館或進行居家照護期間,可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33條之規定請領普通傷病給付

 

有參加勞工保險之勞工,在加保期間確診COVID-19,可申請勞保相關給付有3大項:

一、 勞保傷病給付

(1) 因工作染疫 : 

第4日起開始給付,領半薪。111 年 5 月 8 日起確診之個案應居家照護 7 日,可領4天。111 年 5 月 7 日以前確診之個案應居家照護 10 日,可領7天。

(2) 因工作染疫

第4日起開始給付,領全薪。111 年 5 月 8 日起確診之個案應居家照護 7 日,可領4天。111 年 5 月 7 日以前確診之個案應居家照護 10 日,可領7天。

二、 勞保失能給付

三、 勞保本人死亡給付

 

 

 

 

勞工確診COVID-19 居家照護之期間可否申請傷病給付?

 

COVID-19屬第 5 類傳染病,其確診者之收治處所以醫院為原則。另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為擴大醫療應變量能,強化輕重症分流,於 111 年 4 月 8 日公告「COVID-19 確診個案居家照護管理指引」,規定確診個案符合一定條件者,調整為居家照護,並給予相關醫療照護措施。考量整體防疫政策及被保險人給付權益,勞動部於 111 年 5月 6 日以勞動保 2 字第 1110150260 號函釋放寬確診 COVID-19之被保險人自 111 年 4 月 8 日起進行居家照護之期間,得依規定請領傷病給付。 

 

 

 

確診 COVID-19 之勞工 請領居家照護期間傷病給付之條件

 

確診 COVID-19 之被保險人請領居家照護期間傷病給付之要件如下:

 

一、普通傷病給付(因工作染疫)

1. 進行居家照護。 2. 隔離不能工作 4 日以上。 3. 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或報酬。

二、職業傷病給付(因工作染疫)

1.因執行職務染疫。  2.進行居家照護。 3. 隔離不能工作 4 日以上。 4.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或報酬。

 

 

 

確診 COVID-19 之被保險人,於居家照護期間之傷病給付計算標準為何?

 

確診 COVID-19 之被保險人,居家照護發給日數應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告「COVID-19 確診個案居家照護管理指引及應注意事項」(下稱居家照護指引)規定之解隔條件為準。茲依普通傷病給付職業傷病給付之計算標準分述如下:

 

一、普通傷病給付 (第4日起,領半薪)

按被保險人之平均日投保薪資(即確診當月起前 6 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除以 30)之 50%,自隔離不能工作之「第 4日」起發給。

(1)於 111 年 5 月 2 日確診 COVID-19,依 111 年 5 月 7 日修正居家照護指引,111 年 5 月 8 日前確診之個案應居家照護 10 日,即自 111 年 5 月 2 日至 111 年 5 月 11 日居家照護,且未工作、未取得原有薪資,平均月投保薪資 45,800 元,則可請領傷病給付為:
45,800 元÷30=1,526.7 元(平均日投保薪資);1,526.7 元×50%×7 天(隔離之第 4 天起)=5,343 元

(2)於 111 年 5 月 8 日確診 COVID-19,依 111 年 5 月 7 日修正居家照護指引,111 年 5 月 8 日起確診之個案應居家照護 7 日,即自 111 年 5 月 8 日至 111 年 5 月 14 日居家照護,且未工作、未取得原有薪資,平均月投保薪資 45,800 元,則可請領傷病給付為:
45,800 元÷30=1,526.7 元(平均日投保薪資);1,526.7 元×50%×4 天(隔離之第 4 天起)=3,053 元


 

二、職業傷病給付(第4日起,領全薪)

按被保險人之平均日投保薪資,自隔離不能工作之「第 4日」起發給。

 (1) 於 111 年 5 月 2 日確診 COVID-19,依 111 年 5 月 7 日修正前之居家照護指引,111 年 5 月 8 日前確診之個案應居家照護 10 日,即自 111 年 5 月 2 日至 111 年 5 月 11日居家照護,且未工作、未取得原有薪資,平均月投保薪資 45,800 元,則可請領職業傷病給付為:
45,800 元÷30=1,526.7 元(平均日投保薪資);1,526.7 元×7 日(隔離之第 4 天起)=10,687 元

(2)於 111 年 5 月 8 日確診 COVID-19,依 111 年 5 月 7 日修正後居家照護指引,111 年 5 月 8 日起確診之個案應居家照護 7 日,即自 111 年 5 月 8 日至 111 年 5 月 14 日居家照護,且未工作、未取得原有薪資,平均月投保薪資45,800 元,則可請領職業傷病給付為:
45,800 元÷30=1,526.7 元(平均日投保薪資);1,526.7 元×4 日(隔離之第 4 天起)=6,107 元

 

 

 

申請傷病給付應備文件為何? 

 

符合請領條件之被保險人須檢具下列文件,由投保單位蓋章後寄送勞保局辦理:

1. 傷病給付申請書。

2. 傷病診斷書。如檢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指定處所隔離通知書」(影本即可)者可免附;暫時無法取得隔離通知書者,檢附「數位新冠病毒健康證明-檢驗結果數位證明」(申請流程懶人包 https://covid19.mohw.gov.tw/ch/cp-5350-64623-205.html)、健保快易通 APP 登載「PCR 檢測陽性」之截圖畫面(須包含身分證字號)、或其他足資證明確診之相關資料,亦得免附。

3. 申請人本人之國內金融機構或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4. 請領職業傷病者,應於申請書填載染疫與執行職務之因果關係。

 ※近期疫情嚴峻,為利勞工儘早領得保險給付,請如實填寫申請資料,以便本局正確迅速發給。
※健保快易通截圖操作流程:(1) 手機下載「全民健保行動快易通/健康存摺」APP 並完成認證。(2)登入 APP 後至「健康存摺」查看COVID-19 疫苗接種/病毒檢測結果)。(3)點選「摘要」或「明細」頁籤,並請打開身分證號旁之小眼睛,以完整顯示身分證號。(4)將 PCR 檢測結果截圖。

 

 

 

確診(COVID-19)之勞保傷病給付、勞保失能給付、勞保本人死亡給付權益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確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勞保給付權益

有參加勞工保險之勞工,在加保期間確診COVID-19,得依規定申請勞保相關給付:

一、勞保傷病給付

  1. 勞保被保險人因染疫「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住院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得申請勞保普通傷病給付。
  2. 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收治於「集中檢疫所」或「加強型防疫旅館」進行診療者,或者是進行居家照護期間,亦可申請。
  3. 符合上述情形之被保險人,得於5年請求權時效內檢具下列書件洽投保單位蓋章後,提出申請:
    勞工保險傷病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②傷病診斷書正本。如檢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指定處所隔離通知書」者,可免附診斷書;若暫時無法取得隔離通知書者,可檢附「數位新冠病毒健康證明-檢驗結果數位證明」、「健保快易通APP確診COVID-19之截圖畫面(須包含身分證字號)」,或其他足資證明確診之相關資料,亦得免附診斷書。

二、勞保失能給付

  1. 被保險人染疫,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符合勞保失能給付標準規定,得請領勞保普通失能給付。
  2. 申請手續:
    勞工保險失能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②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
    ③經醫學檢查者,另附檢查報告及相關影像圖片。

三、勞保本人死亡給付

  1. 被保險人因染疫死亡,其遺屬得請領勞保本人死亡給付。
  2. 申請手續:
    勞工保險本人死亡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②死亡證明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
    ③載有被保險人死亡日期之全戶戶籍謄本,受益人為養子女時,須載有收養及登記日期;受益人與死者非同一戶籍者,應同時提出各該戶籍謄本。(記事請勿省略)
  3. 遺屬請領順序:
    ①配偶及子女
    ②父母
    ③祖父母
    ④受扶養之孫子女
    ⑤受扶養之兄弟、姊妹

四、被保險人如懷疑染疫與職場工作相關,可就近向職業傷病防治中心及職業傷病診治網絡醫院尋求診斷。職業傷病防治中心及職業傷病診治網絡醫院名單,請至職業安全衛生署網站查詢。

五、向本局申請職災給付時,除前述各項給付的應備書件外,請於申請書敘明工作內容、罹病原因及經過,經本局就個案事實狀況,綜合審查與工作具有因果關係者,即可認定為職業災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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