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規定,全國應放假之紀念日及節日包 括: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農曆除夕、春節、和平紀念日、兒 童節、民族掃墓節、端午節、中秋節及國慶日,其中春節放假 3天,合計放假11天;另勞動節,勞工放假1天。

 

 

備註:

一、 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規定,全國應放假之紀念日及節日包 括: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農曆除夕、春節、和平紀念日、兒 童節、民族掃墓節、端午節、中秋節及國慶日,其中春節放假 3天,合計放假11天;另勞動節,勞工放假1天。

二、 兒童節與民族掃墓節同一日時,於前一日放假。但逢星期四 時,於後一日放假。

三、 另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1天,各該原住民族之放假日期由原 住民族委員會參酌各該原住民族習俗公告之。

四、 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勞工則依勞動基準 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補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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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大偉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