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申報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認定條件總整理

 

2020年3月財政部放寬「扶養親屬」認定條件,未滿60歲直系尊親屬(自己或配偶的父母與祖父母等),原本年收入低於個人免稅額(8.8萬)才能列報,今年門檻拉高改以基本生活費(17.5萬)為標準外,適用長照扣除額的親屬也可扶養。今年5月報稅即可適用。

 

依現行規定,年滿70歲〔民國38年(含該年)以前出生〕之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尊親屬,每人免稅額132,000元,其餘申報受扶養親屬及未滿70歲的納稅義務人、配偶每人免稅額88,000元,並可列報大陸地區扶養親屬免稅額,對於高稅率的民眾,可以列舉「扶養親屬」的節稅效果是相當顯著的。但想列報受扶養親屬或家屬(如伯、姪、孫、甥、舅等),並沒有想像中的容易,必須有符合法定順序扶養義務及實際扶養事實,而不是形式上有同戶籍及提示切結書就可列報扣除免稅額。

 

本文針對列報受扶養親屬的條件及規定做了詳盡的介紹,並且提供國稅局的判定「扶養親屬」的實例,讓大家更容易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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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報受扶養親屬須符合那些條件?

 

申報綜所稅可扶養親屬分為4種,第一是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如自己或配偶的父母與祖父母等);第二是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子女;第三是兄弟姊妹;第四是其他親屬(如伯、姪、孫、甥、舅等)。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本人和配偶的直系尊親屬、子女和兄弟姊妹,不必與納稅義務人在同一戶籍,也不須同居在一起,只要有扶養的事實就可以申報扶養,但是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的時候,申報受扶養的親屬與納稅義務人雖不必同一戶籍但必須同居一家且確受扶養。4大扶養親屬的條件,說明如下:

 

(1) 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如自己或配偶的父母與祖父母等)

納稅義務人可以申報扶養本人和配偶年滿60歲或未滿60歲但無謀生能力的直系親屬(如父母、岳父母、祖父母、繼父母等),如果受扶養的直系尊親屬已經年滿60歲,申報時不需要檢附證明文件,只要把基本資料填寫清楚就可以了。

 

(2) 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子女

納稅義務人的子女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或身心障礙或因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可以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但要申報20歲以上的子女為扶養親屬,則有諸多限制。20歲以上的子女,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因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的話,申報時應檢附在校就學的證明或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或醫師診斷證明以備審核。至於「在校就學」是以具有正式學籍的才可以適用,在學證明文件可以用當年度的繳費收據、或學生證影本、或畢業證書影本、或是在學證明書等作為憑證。如果是在國外留學具有正式學籍、或就讀軍事學校或就讀符合規定之大陸地區學校也可以申報扶養。

 

(3) 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

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未滿20歲,或者滿20歲以上,因在校就學、或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可以列報該扶養親屬免稅額。但要申報20歲以上的同胞兄弟姊妹為扶養親屬,仍有諸多限制。20歲以上的兄弟姊妹,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因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申報時應檢附在校就學證明或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或醫師診斷證明以備審核。至於「在校就學」是以具有正式學籍的才可以適用,在學證明文件可以用當年度的繳費收據、或學生證影本、或畢業證書影本、或是在學證明書等作為憑證。

 

(4) 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其他親屬

 

納稅義務人的其他親屬或家屬(如伯、姪、孫、甥、舅等),合於民法第1114條第4款(家長家屬相互間)及第1123條第3項(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規定,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納稅義務人可以列報該扶養親屬免稅額。但要申報其他親屬,必需滿足納稅義務人與其他親屬或家屬以有共同生活的事實且同居一家的事實,並依據被扶養的其他親屬是與納稅義務人是否為同一戶籍,須提供不同的證明文件:

1. 同一戶籍者:戶口名簿影本或身分證影本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2.同一戶籍者:受扶養者或其監護人註明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切結書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列報受扶養親屬無謀生能力的定義為何?

 

 

原本扶養「無謀生能力」親屬定義,僅限身心障礙、重大疾病、需長期照顧親屬或年收入低於全年所得低於個人免稅額8.8萬元,可以認定是無謀生能力,准予列報扶養,如果所得超過88,000元,就不可以申報扶養。2020年3月財政部放寬「扶養親屬」認定條件,新增「全年所得低於基本生活費」、「受監護宣告精神障礙」「嚴重精神疾病」、「適用長照特別扣除額」等4項,2020年5月報稅就可適用。其中新增的「精神衛生法規定嚴重精神疾病患者」、「全年所得低於基本生活費」兩個適用條件是只針對未滿60歲直系尊親屬;新增的「受監護宣告精神障礙」及「嚴重精神疾病」則一體適用於4大扶養親屬。

未滿60歲直系尊親屬(如自己或配偶的父母與祖父母等)

新增「精神衛生法規定嚴重精神疾病患者」、「全年所得低於基本生活費」等2項定義。放寬後,未滿60歲的直系尊親屬,一樣能列報扶養,同時上述年所得門檻改「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為標準,今年標準為17.5萬元,和原本8.8萬的門檻相比,大幅拉高。

 

4大扶養親屬-直系尊親屬、子女、兄弟姊妹、其他親屬

而針對所有四種可扶養親屬,財政部新增「受監護宣告(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導致無法自主)」、「適用長照特別扣除額」等2項無謀生能力情況,皆為擴大適用範圍。原先只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但在校就學、身心障礙、因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重大疾病就醫療養無法工作,才能列報;放寬後,未滿20歲但「適用長照特別扣除額」或是「受監護宣告精神障礙」,一樣可列報扶養。

 

報稅時,可選擇列報扶養直系尊親屬、子女、兄弟姊妹或其他親屬,好處是計稅時,也可扣除受扶養親屬所享有的免稅額及扣除額。不過申報受扶養親屬須有扶養義務及實際扶養事實,如受扶養親屬的父母也有申報所得,亦即應由父母優先扶養,如欲由其他親屬申報扶養時,需提出受扶養親屬的父母無法履行扶養義務之證明文件,而不是形式上有同戶籍及提示切結書就可列報扣除免稅額。

 

列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須有扶養義務及實際扶養事實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之免稅額,依所得稅法規定,應與受扶養親屬間有法定扶養義務及有實際扶養事實,始得列報。
 

該局於近日查核時,發現轄內納稅義務人陳君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列報扶養106年甫出生之姪子,雖陳君主張有給予經濟上之資助且檢附受扶養親屬父親之切結書,但由於該受扶養親屬之父母有所得及財產,且陳君未提示姪子之父母無法扶養子女之證明,故否准列報免稅額。

南區國稅局指出,所得稅法有關個人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減免的目的,是以稅捐之優惠使納稅義務人對特定親屬或家屬盡其法定扶養義務,因此,並不是只要提示扶養切結書或支付生活費等證明文件,即得列報該項免稅額。而所謂「法定扶養義務」,依民法第1115條第1項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有先後順序之分,故欲適用所得稅法扶養親屬免稅額之規定者,應以扶養義務順位在前者為先,亦即應由父母優先扶養,如由順序在後者列報扶養時,應提示前順序者無法履行扶養義務之證明文件。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應有符合法定順序扶養義務及實際扶養事實,而不是形式上有同戶籍及提示切結書就可列報扣除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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