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死亡遺產稅 vs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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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法的規定,夫妻財產制分有法定財產制、分別財產制、共同財產制。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書面契約約定選用共同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並向法院登記。

如果夫妻未約定財產制,則適用法定財產制。依法夫妻財產制須向地方法院登記處登記,才可生對抗第三人的效力,但一般地方法院登記處只受理分別財產制的登記

 

法定財產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在婚前或婚後可任選前項財產制之一作為夫妻之財產制。但如未約定時,則以法定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只有法定財產制才有剩餘財產分配的設計,這也是大部分夫妻離婚時,最關心的事情。

台灣人結婚時很少會就夫妻財產制特別約定,因此大多數台灣的夫妻都是法定財產制適用者,於離婚時可依具體情狀向他方主張剩餘財產之分配。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債務後,應平均分配。

請注意: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必需在知道雙方有剩餘財產差額起2年內,並且在法定財產關係消滅時(也就是一方死亡或離婚、判決離婚)起5年內行使,逾期就會喪失請求權。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規定為一身專屬權,換言之,依新法僅夫或妻有請求權,夫或妻之債權人或繼承人均無代位請求權,此點攸關交易安全,不可不慎

 

法定財產制: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

 

法定財產制之財產種類區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適用法定財產制之夫妻,應確認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之範圍(例如嫁妝或婚前贈與行為)。

不動產以登記之時點認定,動產則以取得(交付)之時點認定,如不能證明為婚前財產或婚後財產時,法律先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所有或妻所有時,例如家中電視機沒有發票或任何支出證明時,法律先推定為夫妻共有,如有反證時可以推翻之。又婚前財產在婚後所生之孳息,應算入婚後財產(例如婚前擁有之股票於婚後產生之紅利,納入婚後財產範圍)。

婚後財產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應為剩餘財產之分配,由夫妻各得二分之一,但如果平分結果對配偶之一方不利時,得請求法院調整或免除。例如夫妻之一方好吃懶做,靠另一方努力辛苦養家,因對家庭無貢獻,所以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法院可以調整或免除,以維公平。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是指夫妻一方死亡、離婚、或婚姻遭法院宣告無效、被撤銷、或夫妻雙方合意將夫妻財產制為由法定財產制變更為分別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等情形

 

剩餘財產的計算

 

只有法定財產制才有剩餘財產分配的設計。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債務後,應平均分配。且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夫或妻惡意處分婚後財產之價額,得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處分時為準,這是為了防此夫妻其中一方刻意脫產,減少婚後財產。

夫妻離婚或法定財產制消滅時,婚後財產扣除與婚姻貢獻無關者(包括繼承、贈與及慰撫金)為剩餘財產,應予平分。所謂法定財產制消滅時,包括夫妻改用其他財產制,因此台商在大陸如另起爐灶,在台配偶為防止財產被淘空,可以聲請法院改用分別財產制,提前進行剩餘財產之分配,以保障權利

 

配偶死亡遺產稅 vs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死亡日在87.6.25以前為3年內)贈與給配偶、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這些親屬配偶的財產,即使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已經出讓,仍然要當作他的遺產併計課稅,如該贈與標的為土地,其遺產價值之計算以贈與日的時價為計算標準,如該贈與標的為其他財產,其遺產價值之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日的時價為計算標準。例如土地以公告現值,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公開上市或上櫃的股票等有價證券,以死亡當日市場收盤價作為時價,沒有公開上市的公司股份或獨資合夥商號的出資額,以這些公司或商號資產淨值作為時價。(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

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是高於於繼承權,遺產稅申報主要依據遺產與贈與稅法第17條之1:「被繼承人之配偶依民法第1031條之1規定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者,納稅義務人得向稽徵機關申報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規定,剩餘財產差額分配非屬遺產,非屬課徵遺產稅範圍,申報遺產稅的申報時,可減除遺產總額。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不論是夫或妻任何一方死亡,只要是剩餘財產較多的一方先過世,生存的一方主張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可節省遺產稅,計算方法如下:

1) 被繼承人死亡時的原有財產價值(指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而現存的原有財產,不包括因繼承或受贈取得的財產)-負債=被繼承人的剩餘財產。生存配偶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的原有財產價值-負債=生存配偶的剩餘財產。(被繼承人的剩餘財產-生存配偶的剩餘財產)X1/2=可請求分配剩餘財產差額的上限。請注意: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必需在知道雙方有剩餘財產差額起2年內,並且在法定財產關係消滅時(也就是一方死亡或離婚、判決離婚)起5年內行使,逾期就會喪失請求權。

2) 生存的配偶可以自行向國稅局提出扣除該差額的請求,不須再檢附全體繼承人的同意書。
例如:丈夫過世,其在婚後取得的原有財產有1,000萬元,太太在婚後取得的原有財產有200萬元,那麼太太就可以取得400萬元的剩餘財產請求權,該400萬元列為被繼承人遺產之扣除額。(民法第1030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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