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改名字有何限制?如何辨理?
申請改名有何限制?
姓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可向全國任一戶政機關申請改名:
1) 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購)、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
2)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
3)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6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
4)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5)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6)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以此款事由申請改名,以3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2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
雖然改名看似需要符合上述6個條件之一,有很大的限制,但事實上,現在以第6項「字義粗俗不雅或其他特殊原因」申請改名,戶政機關皆會尊重當事人決定,民眾可以依自己意願改名。這也是近來為何少數民眾為了免費吃壽司,可以改名成含有鮭魚名字 的主要原因。
改名如何辦理?
改名須由本人或法定代理人親自申請(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單方申請,須另附他方之同意書),備妥下面文件至當戶政事務所辨理。
1) 當事人國民身分證(未領證者以戶口名簿代替)、
2) 戶口名簿
3)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4)改名證明文件、
5)相片 1 張或數位相片(須換領國民身分證時)
申請改名的規費為新臺幣 5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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