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擴大補助漁民生活補貼-「實際從事漁業勞動之漁民生活補貼(疫情)」發放1萬元,5月11日上路
在這次新冠肺炎疫情嚴重衝擊下,不少農漁民的生計出現問題,為了協助漁民度過難關,漁業署現正辦理「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之漁民生活補貼」方案,約有15萬人符合申請資格,並自109年4月27日受理,至6月1日截止期限,漁業署為擴大照顧漁民,對未符上述條件漁民,再公告「實際從事漁業勞動之漁民生活補貼」方案,符合資格者約23萬人,可自109年5月11日起至6月30日止,就近向所屬區漁會申請,審核通過者將發給1萬元生活補貼,設有排富規定,必須滿足107年度農業所得以外之個人(非家戶)綜合所得總額未達新臺幣50萬元,才能申請。
這次新推出的「實際從事漁業勞動之漁民生活補貼」相關資格條件,與前次「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之漁民生活補貼」資格條件有何不同呢?「實際從事漁業勞動之漁民生活補貼」相較於「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之漁民生活補貼」3萬元方案,放寬了薪資投保金額與所得總額的上限。
二個漁民生活補貼方案比較如下: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之漁民生活補貼」:主要是照顧相對弱勢的漁民,提供在漁會投保薪資為新臺幣2萬4千元(含)以下及107 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未達綜合所得稅課稅標準新臺幣40 萬8 千元。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 1 萬元,一次發給 3 個月,共計新臺幣 3 萬元整,受理期間為自109年4月27日止起至109年5月31日止
「實際從事漁業勞動之漁民生活補貼」(NEW):擴大照顧所有實際從事漁業勞動之漁會甲類會員,並沒有投保薪資的限制,只將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從40萬8千元提高至50萬元,即107年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不能高於50萬元。
申請時間
受理期間自109年5月11日起至109年6月30日止
申請資格
為降低疫情對漁民生計的衝擊,擴大照顧所有實際從事漁業勞動之漁會甲類會員,提供生活補貼,以維持其生活所需,其對象及資格條件如下:
(1) 具中華民國國籍(必要)。
(2) 109年3月31日前已為漁會甲類會員並於申請補貼時仍為漁會甲類會員(必要)。
(3) 107 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未達新臺幣50 萬元(必要)。
(4) 未請領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之漁民生活補貼、漁業僱用外來船員補貼、娛樂漁業紓困補貼、勞動部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之勞工生活補貼、交通部、文化部或其他機關所定性質相同之補助、補貼或津貼(必要)。
受理窗口
就近向所屬區漁會辦理(全台各區漁會聯絡電話已列於文末,可直接奌擊即可撥打)
需要進一步了解相關資訊,相關資訊請洽詢所屬區漁會
申請資格及應備文件
符合申請條件之申請人須檢具下列文件,親洽、郵寄或委託向所屬區漁會辦理:
(1) 「實際從事漁業勞動之漁民生活補貼」申請書,並應勾選實際從事漁業種類,勾選養殖漁業之魚塭主應填寫養殖面積。
(2) 申請人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郵局或漁(農)會信用部存簿封面影本。
發給金額
經審核通過後,每人補助新臺幣1 萬元,將直接匯入申請人所附國內金融機構、郵局或漁(農)信用部帳戶。而且生活補貼金不會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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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漁會聯絡及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