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現任房屋所有權人,前任屋主已搬遷,但戶籍卻未遷走,該如何辦理將其戶籍遷出?
 
發佈日期:104-03-17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戶政科    

(1) 知其現居地址:台端可告知前屋主自行辦理其遷徙登記,如前屋主不願辦理戶籍遷出登記,您可請房屋所在地的戶政事務所催告遷至現住地。

(2) 不知其現居住址:按戶籍法第50條規定:「全戶遷離戶籍地,未於法定期間申請遷徙登記,無法催告,經房屋所有權人、管理機關、地方自治機關申請或無人申請時,戶政事務所將其全戶戶籍暫遷至該戶政事務所。」爰如 台端如不知前屋主現住地,可向房屋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戶政事務所如查無前屋主去向,無法催告,則自受理申請日次日起算3個月又30日後,將前屋主戶籍逕為遷至戶政事務所。

(3) 應備文件為: 1. 房屋所有權狀 2. 房屋所有權人身分證 3.承租人無居住事實證明文件(例如:退件信函…或2位證明人之證明書) 4.委託他人者則加附委託書及受託人身分證。

(4) 不知其現居地址:按戶籍法第四十七條第四項之規定:「全戶遷離戶籍地,未於法定期間申請遷出登記,無法催告,經房屋所有權人或地方自治機關申請,戶政事務所得逕為遷出登記」,如有符合上述情況者,房屋所有權人可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將該戶之戶籍遷入戶籍地戶政事務所之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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