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日前查核某案件,發現有民眾在106至109年間陸續投保國內10張利率變動型美元終身保險,躉繳保費計217萬美元,換算新臺幣約6,665萬餘元,繳納的美元保費全是來自境外銀行匯出多筆款項存入台灣保險公司帳戶,最終被國稅局核定2017至2020年度海外營利所得共6,665萬餘元,補徵基本稅額885萬元並裁罰1倍,連補帶罰共1770萬元。

 

 

 

個人繳納保單資金來自境外收益,該收益應申報個人基本所得額

 

南區國稅局表示,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個人取自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係屬海外所得,每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達新臺幣100萬元者,應全數計入個人的基本所得額,申報計算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繳納基本稅額。

該局日前查核某案件,發現納稅義務人甲君106至109年間陸續投保某保險公司利率變動型美元終身保險計10張,躉繳保費計217萬美元,換算新臺幣約6,665萬餘元,經查證結果,甲君繳納的美元保費並非自其國內金融機構外幣存款帳戶轉帳支付,而是甲君自境外某銀行匯出多筆款項存入保險公司帳戶,共計217萬美元,用以支付保費。

國稅局請甲君說明其繳納美元保費的資金來源及性質,甲君稱其投資香港某公司,其自該公司歷年獲配的股利均未匯回國內,而係藉由購買外幣保單,並以美元繳納保費方式,自香港直接匯出美元至保險公司帳戶繳納保費217萬美元;案經該局依法核定甲君106年度至109年度海外營利所得計新臺幣6,665萬餘元,補徵所得基本稅額計885萬元並裁罰。

國稅局提醒民眾,個人如有海外所得,每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達新臺幣100萬元者應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依規定申報繳納基本稅額,以免因漏報遭補稅及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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