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兒出生日起60日要報戶口,辦理出生登記,買房、租屋可能需要遷戶口才能領到地方政府的托育補助及育兒津貼,參與地方首長選舉臺北市市長選舉,也可能必需設籍繼續居住滿4個月以上,才有投投票權,因此去戶政事務所辨理戶口遷入之前,準備好所需要文件,才不會白跑一趟!

如何辦理戶籍遷出入?直接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申請遷入登記。如無居住事實而故意為不實之申請者,將處新臺幣9000元以下罰鍰。

 

戶口遷出及遷入(含租屋)登記應備那些文件辦理
申辨項目 戶口別 申辨地點 應備證件 費用
遷入登記
非單獨立戶
遷入地戶政事務所
(無須先辦遷出)
✓ 遷入者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印章(或簽名)
遷出地戶口名簿正本
遷入地戶口名簿正本
✓ 正面半身彩色相片1張(換領國民身分證),未滿14歲且未領身分證者,得免繳交
註1: 委託他人申請者,應附
委託書委託書範例)、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章)
註2: 父或母單獨為未成年子女
申辦,須提具另一方同意書(配偶單獨申辦同意書範例)。
註3 : 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
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187查詢
✓換發身分證每張50元。
✓換發戶口名簿每份30元
單獨立戶 ✓ 遷入者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印章(或簽名)
✓ 遷出地戶口名簿正本
✓ 遷入地戶口名簿正本
✓下列房屋證明文件4擇1(需正本),免提供遷入地戶口名簿:

(1)房屋所有權狀
(2)最近一期之房屋「完稅」稅單
(3)最近6個月內之買賣契約書
(4)其他足資證明所有權之證明文件辦理

 
租屋
(單獨立戶)
✓ 遷入者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印章(或簽名)
✓ 遷出地戶口名簿
✓ 正面半身彩色相片1張(換領國民身分證),未滿14歲且未領身分證者,得免繳交
✓ 下列文件5擇1,需正本:

 (1) 房屋所有權狀
 (2) 最近一期之房屋「完稅」稅單
 (3) 經法院公證之房屋租賃契約正本
 (4) 房屋租賃契約及經所有權人切結同意之建物權狀影本
 (5) 有居住之事實而無法提出上列證明文件者,得經戶政事務所人員先居住查實。

註1: 委託他人申請者,應附委託書委託書範例、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章)
註2: 父或母單獨為未成年子女申辦,須提具另一方同意書(
配偶單獨申辦同意書)。
註3 : 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
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187查詢
分(合)戶登記   戶籍地戶政事務所 分戶
(1) 單獨立戶之房屋證明文件(參照遷入登記)。
(2) 分戶者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夫妻不得於同一地址分為兩戶)。
(3) 父或母單獨為未成年子女申辦分戶,須提具另一方同意書,惟未成年子女不得單獨立戶。
(4)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委託他人申請者,應附委託書、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合戶
(1) 合戶者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2) 父或母單獨為未成年子女申辦合戶,須提具另一方同意書。
(3)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委託他人申請者,應附委託書、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出生登記   戶籍地戶政事務所 申請期限:自胎兒出生日起60日內。
✓ 出生證明書(需正本)
✓戶口名簿、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並請提供生父母結婚或同居日期
✓委託他人申請者,應附委託書、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子女從姓約定,如為非婚生子女則從母姓
 
黃 大 偉 理 財 研 究 室 整 理

 

 

戶籍遷出及遷入登記應備那些文件辦理?

1.遷入他人戶內請準備遷徙者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遷出地及遷入地戶口名簿直接到遷入地戶政事務所辦理即可。 

2.要在遷入地自立一戶者除遷徙者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遷出地戶口名簿外,必須另提憑下列遷入地房屋證明文件3擇1則可免提供遷入地戶口名簿,直接到遷入地戶政事務所申請遷入登記即可。 

a. 遷入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所有房屋或無償借住他人房屋者,憑房屋所有權狀或最近一期之房屋稅單或最近六個月內之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所有權之證明文件辦理。

b.提憑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所繳納最近六個月內之水電費或瓦斯費收據辦理。

c.遷入單獨立戶,提憑最近一期房屋稅單辦理,該最近一期房屋稅單,應為繳納完畢蓋有章戳之稅單,民眾若提憑稅捐單位寄發之轉帳繳納通知,應併提轉帳繳納證明辦理。

3.如委託他人辦理請另繳附委託書及受託人國民身分證。

4.遷徙登記須同時換發身分證,換證規費每張50元,遷出地及遷入地戶口名簿亦應同時換發,戶口名簿規費每份30元。  

 

租屋: 戶口遷入租屋處應備那些文件辦理?

租屋族若欲將戶籍遷入租屋處,可申請單獨立戶,和屋主的戶籍就可完全分開,日相關辦理方式與所需準備文件,參考如下:若租約有公證,只需租約正本、遷出地戶口名簿、身分證、印章,就可將戶籍遷入。

✓ 遷入者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印章(或簽名)

✓ 遷出地戶口名簿 ✓ 正面半身彩色相片1張(換領國民身分證),未滿14歲且未領身分證者,得免繳交

✓ 下列文件5擇1,需正本:  

(1) 房屋所有權狀  

(2) 最近一期之房屋「完稅」稅單  

(3) 經法院公證之房屋租賃契約正本  

(4) 房屋租賃契約及經所有權人切結同意之建物權狀影本  

(5) 有居住之事實而無法提出上列證明文件者,得經戶政事務所人員先居住查實。

註1: 委託他人申請者,應附委託書、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章)

註2: 父或母單獨為未成年子女申辦,須提具另一方同意書

 

 

 

租屋:房東一直不給我房屋所有權狀或當年度房屋稅單,如何可以把戶口遷入現在住的地方?

 

答:遷徙是以居住事實為主,您可先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居住查實,如居住屬實,則會通知您辦理遷徙登記,但是建議還是要取得屋主的同意,畢竟屋主可以選擇不租你。

民政局特別提醒租屋居住的民眾,只要有居住之事實而無法提出上列證明文件者,得經警勤區佐警或戶政事務所人員查實後辦理。如委託他人辦理應附委託書(請另附受託人身分證,戶長辦理須附戶長身分證)。

 

租屋:房客搬走卻不將戶籍遷出怎麼辦?
 

戶籍法明定,民眾於遷出某地及遷入某地3個月以上並應於事件發生後30日內(3個月+30天)內申請戶籍遷徙登記。所以,房東也不需擔心房客搬走後而戶籍未辦遷出之情形,因為,若發生此一情形,房東可依戶籍法規定,向轄區戶政事務所申請,經戶政事務所查知實際居住地,戶所可限期催告辦理遷徙登記;經催告仍不申請時,或無法查悉實際居住地,戶政事務所均可依戶籍法第48條逕為遷徙登記。

一、依戶籍法第47條第4項規定:「全戶遷離戶籍地,未於法定期間申請遷出登記,經房屋所有權人或地方自治機關申請,戶政事務所得逕為遷出登記。」如承租人已全戶遷離戶籍地,去向不明,無法催告,房屋所有權人可依上開規定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將其戶籍遷出至戶政事務所地址


二、如該承租人非單獨立戶,而係遷入他人戶內為寄居人口,可查知其現住地址者,得由戶長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催告其辦理遷徙登記,逾期不辦理時,戶政事務所得逕為登記。惟如無法查知現住地者,則戶政事務所無從催告,亦無法辦理其戶籍遷出。

三、另行政法院56年判字第60號判例:「遷徙係事實行為,遷徙登記自應依事實認定之。」戶籍法第20條第1項前段規定:「遷出戶籍管轄區域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出之登記。」同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由他戶籍管轄區域遷入3個月以上,應為遷入之登記。」第53條規定:「無正當理由不於法定期間為登記之申請者,處新臺幣200元以下罰鍰;經催告而不為申請者,處新臺幣600元以下罰鍰。」承租人如未依上開規定辦理遷徙登記,戶政事務所得依戶籍法第53條規定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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