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留盈餘是什麼?
保留盈餘=法定盈餘公積+特別盈餘公積+未分配盈餘
保留盈餘
保留盈餘是指公司歷年累積之純益,尚未以現金或其他資產方式分配給股東或轉為資本或資本公積者;或歷年累積虧損未經以資本公積彌補者。
綜合損益表的當期損益在會計期間會計期間結束日會轉進保留盈餘,而保留盈餘則是股東權益的一個部分。
公司當期有獲利,當期損益為正數,淨收益的金額就會轉進到股東權益中的保留盈餘的科目,保留盈餘增加。公司當期有虧損,當期損益為負數,淨虧損的金額就轉進到股東權益中的保留盈餘的科目,保留盈餘減少。
保留盈餘(或累積虧損),指由營業結果所產生之權益,包括下列會計項目:
1) 法定盈餘公積
2) 特別盈餘公積
3) 未分配盈餘
下表為台積電2021年股東權益變動表中保留盈餘的項目,其中現金股利為負值,110年度保留盈餘的增加主要由110年度淨利減去現金股利而來。
註:上表第4項-處分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之說明,IFRS 9規定「權益工具列報於其他綜合損益中之金額後續不得移轉至損益,惟企業可於權益內移轉累積利益或損失。」1. 企業持有指定FVOCI之權益工具評價產生之損益須認列於其他綜合損益(股利收入除外),並累積於資產負債表「其他權益」項下。 2. 所列入其他權益項目,須注意依主管機關有關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之規定辦理。 3. 當企業處分該等權益工具,應將列入其他權益項目之累積金額,直接轉入保留盈餘(不得重分類至損益),始可納入盈餘分派考量。
保留盈餘可能因為下面原因減少:
1.本期淨利為負(淨損)
2.前期損益調整(錯誤更正)及若干會計原則變動之追溯調整
3.發放現金股利或負債股利
4.發放股票股利(盈餘轉增資 ⇒ 股本)
5.發放財產股利
6.庫藏股交易
保留盈餘可能因為下面原因增加:
1.本期淨利為正
2.前期損益調整(錯誤更正)及若干會計原則變動之追溯調整.
3.公司重整(準改組)之調整。
法定盈餘公積
我國公司法第237條規定,公司在分派盈餘時,完納一切稅捐後,應先提出10%為法定盈餘公積 。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公司無虧損者,法定盈餘公積超過實收資本額 25% 之部分,可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新股及現金股利。
除前項法定盈餘公積外,公司得以章程訂定或股東會議決,另提特別盈餘公積。
特別盈餘公積
特別盈餘公積通常會有特殊用途,包括「意外損失準備、 償債準備,以及因其他指定用途而由保留盈餘所提列之準備」,上述這些項目也都屬「特別盈餘公積」。
證券交易法第41條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之令,公開發行公司於分派可分配盈餘時,應依下列方式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不得分派:
1、就當期發生之帳列其他權益減項淨額(如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未實現損益、避險工具之損益、重估增值等累計餘額),自當期稅後淨利加計當期稅後淨利以外項目計入當期未分配盈餘之數額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如仍有不足時,自前期未分配盈餘提列。
2、就前期累積之其他權益減項淨額,應擇一採行下列方式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不得分派:
(1)自前期未分配盈餘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
(2)自前期未分配盈餘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如仍有不足時,自當期稅後淨利加計當期稅後淨利以外項目計入當期未分配盈餘之數額提列,並應明定於公司章程所定股利政策。
3、公司已依前款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者,應就已提列數額與前二目規定應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數額之差額補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嗣後其他權益減項淨額有迴轉時,得就迴轉部分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分派盈餘。
以台積電為例,依據台 積公司章程規定台積公司於分配盈餘時 ,必須依法令規定就其他權益項目減項淨額( 如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透過 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未實現評價損益及現金流量避險中屬有效避險部分之避險工具利益及損失等累計餘額)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嗣後其他權益項目減項金額如有減少,可就減少金額自特別盈餘公積轉回未分配盈餘 。
未分配盈餘
未分配盈餘(或待彌補虧損):本期稅後淨利,加計本期稅後淨利以外純益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規定處理之稅後純益,減除下列各款後之餘額:
1. 彌補以往年度的虧損及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次一年度虧損。
2. 已由當年度盈餘分配的股利或盈餘。
3. 已依公司法或其他法律規定由當年度盈餘實際提列的法定盈餘公積,或已依合作社法規定提列的公積金及公益金。
4. 依本國與外國所訂的條約,或依本國與外國或國際機構就經濟援助或貸款協議所訂的契約中,規定應提列的償債基金準備,或對於分配盈餘有限制者,其已由當年度盈餘提列或限制部分。
5. 依其他法律的規定,由主管機關命令自當年度盈餘已提列的特別盈餘公積或限制分配部分。
6. 依其他法律規定,應由稅後純益轉為資本公積者。
7. 本期稅後淨利以外純損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
8. 其他經財政部核准的項目。
前述減除項目中第2至6項,應以截至各該所得年度的次一會計年度結束前,已實際發生者始可予減除。舉例來說,計算107 年度未分配盈餘時,上述減除項目即應以截至108年底已實際發生者始可減除。
(所得稅法第66條之9)(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48條之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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