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資所得【50】之定義及範疇?  健康檢查補助列入薪資所得? 加班費列入薪資所得?

 

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國稅局下載的所得清單中薪資所得【50】包含哪些項目?薪資所得就是在職務上或工作上所取得的各種收入,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各種補助費和其他的給與(如車馬費等), 但加班費、公司補助之健檢費用、伙食費、員工配股、勞退自提有包含在薪資所得?

 

 

薪資所得【50】之定義

 

 ■ 薪資所得就是在職務上或工作上所取得的各種收入,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各種補助費和其他的給與(如車馬費等)

 ■ 但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差旅費、日支費及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及依所得稅法第4條規定免稅之項目,不在應稅薪資所得範圍內。

 ■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自願提繳之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合 計在每月工資6%範圍內,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所得課得。

薪資所得【50】
1. 固定薪資
(1)月支薪資
(2)定額給付之交通費
(3)定額給付之值勤加班費
2. 非固定薪資
(1)年終獎金、考績獎金、教師著作獎助金、教師研究獎助金等獎金
(2)鐘點費(授課方式屬之)
(3)酬勞費(付出勞務者)
(4)指導費(社團)
(5)顧問費
(6)研究主持、出席、評論、引言、論文發表費
(7)工作費、臨時工資
(8)工讀金(以時數計酬者)
(9)問卷調查訪談費
(10)生日禮券
(11)各類補助費(國旅卡休假補助、子女教育、結婚、生育、喪葬、健康檢查、醫療等)

 

 各類補助費如國旅卡休假補助、子女教育、結婚、生育、喪葬、健康檢查、醫療等,皆依規定列入薪資所得!

 

薪資所得【50】實務之認定

 

 

 

薪資所得2.JPG

 

補助健康檢查列入薪資所得?

 

原則:薪資所得 

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由服務單位支領或給付之健康檢查費,係屬職務上取得之補助費,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之薪資所得 ,依法應併計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例外:屬下列情況者視為員工薪資所得

雇主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對於在職勞工應施行之定期健康 檢查,及對於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者,應定期施行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其依同法條第2項規定負擔之健康檢查費,不視為該勞工之薪資所得 。惟雇主於雇用勞工時,對於勞工應施行體格檢查所負擔之費用,仍應依上開本部函規定,視為勞工之薪資所得。(現為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

 

非定額加班費免納所得稅、不列入薪資所得

 

企業給付員工加班費有兩種,包括依(1) 勞基法規定範圍(第24條+第32條)、(2) 按月定額給付情況,其中勞基法加班費免計入薪資、員工免繳綜所稅,而企業也免辦理扣繳。但如果是按月定額給付加班費,將被稅局視為薪資津貼,企業要辦理扣繳且列入員工綜所稅範圍。

個人為雇主的目的執行職務工作而支領的加班費,不超過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規定標準的話,可免納所得稅。但加班費超過上開規定標準者,超過部分要列入薪資所得,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又如果是不管有沒有加班及加班時數多少,一律按月定額給付加班費,是屬於津貼的性質,不得適用免稅的規定

➢ 為雇主執行職務支領加班費免納所得稅標準

公私營事業員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及第32條規 定「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限度內支領之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機關、團 體、公私營事業員工為雇主之目的,於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其金額符合前列規定標準範圍以內者,免納所得稅,其加班時數,不計入「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之內。

➢ 值班費合於規定標準者免稅

 機關、團體、公私營事業員工為雇主之目的,於每日工作時間以外值班者,屬延長工 作時間之性質,其所支領之值班費,符合規定標準範圍以內者,可適用所得稅法第14 條第1項第3類第2款但書之規定免納所得稅。

➢ 按月定額給付之加班費屬津貼不得免稅

公司僱用之服務技術人員因業務需要,於平時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支領之加班費,如未超過規定標準者,可適用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但書規定免納所得 稅,並免予扣繳。惟如不論有無加班及加班時數多寡,一律按月定額給付者,則屬同條款規定之津貼,應併同薪資所得扣繳稅款,不得適用免稅規定

 

員工伙食費免計入薪資所得之上限金額

 

 

每月伙食費免計入薪資所得之上限金額.jpg

 

➢ 調高員工每人每月伙食費免計入薪資所得上限為2400元

 自104年1月1日起,非屬航運業或漁撈業之營利事業及執行業務者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每人每月伙食費,包括加班誤餐費,在新臺幣2,400元內,免 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其超過部分,如屬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者,應轉列員工 之薪資所得;如屬實際供給膳食者,除已自行轉列員工薪資所得者外,不予認定。

 

➢ 獎金如作為員工之康樂經費不視為員工薪資

 公司撥付所屬單位之獎金,如不以現金或實物分配予個人,而係作為該單位全體員工 之康樂活動經費者,應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准免扣繳所得稅。

 

員工分紅配股依交付股票日之收盤價計入薪資所得

 

個人取得公司以紅利轉增資發行股票之課稅規定

一、公司辦理員工紅利轉增資發行股票,自99年1月1日起,應於交付股票日按標的股票之時價計算員工薪資所得,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辦理扣 繳。

二、所稱「時價」,標的股票屬上市或上櫃股票者,為交付股票日之 收盤價,交付股票日無交易價格者,為交付股票日後第一個有交易
價格日之收盤價;其屬興櫃股票者,為交付股票日之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交付股票日無交易價格者,為交付股票日後第一個有交易價
格日之加權平均成交價格;其他未上市、未上櫃或非屬興櫃股票 者,為交付股票日之前一年內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 告每股淨值,交付股票日之前一年內無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 告者,為依交付股票日公司資產淨值核算之每股淨值。

 

 

勞退自提金額不計入薪資所得【50】


薪資所得【50】應扣除勞退自提金額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自願提繳之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合計在每月工資6﹪範圍內,及軍公教及政務人員自110年1月1日起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規定繳付退撫基金或自提儲金,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

如勞工有參加個人自願提繳退休金,應將其自願提繳之金額自給付薪資總額中全數扣除,以避免勞工多繳稅款。 

依108年5月17日修正生效之《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3項規定,勞工在每月工資6%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因此,請事業單位申報「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時,應將勞工自願提繳退休金金額,正確填報於「依勞退條例自願提繳之金額」欄位,且給付總額欄位須扣除自願提繳金額。因此理論上,員工收到公司提供之薪資扣繳憑單應已扣除勞退自提的金額,故在申報綜所稅時不用再另行扣除勞退自提的金額。 

50扣免繳薪資所得-勞退自提.png

舉例說明,如11x年勞工每月工資總額為5萬7,000元(提繳工資歸級為5萬7,800元),年終獎金2個月,則當年度薪資所得為79萬8,000元(5萬7,000元 × 14個月),另勞工每月自願提繳6%退休金,則當年度扣繳憑單「依勞退條例自願提繳之金額」欄位應填報4萬1,616元(5萬7,800元 × 6% × 12個月),給付總額欄位應填報75萬6,384元(79萬8,000元-4萬1,616元)。 

11x年度如有個人自願提繳退休金,在隔年報稅時,請記得再次確認自願提繳金額是否已自當年度給付薪資總額中全額扣除。如有發現未扣除或金額有誤之情形,請儘速洽事業單位向各所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更正,以確保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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