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時電燈、家具、電器壞了 該由房東負擔或是房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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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時,不時會發生燈泡耗損,或家電(電視、洗衣機、冰箱..等等)壞掉、馬桶或洗手槽排水管不通,到底是房東要負擔這筆修復的費用,還是應該是由房客使用者負擔呢?

根據消費者保護處資訊,民眾租賃房屋時,房屋或附屬設備如果是因為自然耗損、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房客之理由造成損壞,而有修理的必要時,除非雙方在簽約時另有約定,否則,應由房東負責修理

原則上若租出去的房屋在房客正常使用下因日久耗損而有毀損或不能使用時,例如屋頂漏水、水管不通、燈具基座腐蝕等等,房東都有義務予以修復,以利房客居住使用。若照民法來講,修繕範圍應涵蓋所有租賃物品的維修,大致房子的硬體結構小致燈泡的換新,都應該由房東負責...

但如果是房客故意破壞房屋時,房東不但不須負責修理,還可以向房客請求賠償。

根據《 民法 》第429條與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8條規定,租賃物修繕,除非租賃契約上另有訂定,原則上都是由出租人承擔,包含房屋設備(例如燈泡、電器….等),房東不得拒絕修繕。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 8 條

◉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居住使用之租賃住宅,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期間保持其合於居住使用之狀態。出租人應於簽訂租賃契約前,向承租人說明◉由出租人負責修繕項目及範圍,並提供有修繕必要時之聯絡方式。
◉前項由出租人負責修繕者,如出租人未於承租人所定適當期限內修繕,承租人得自行修繕並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約定之租金中扣除。
◉出租人為修繕租賃住宅所為之必要行為,承租人不得拒絕。

民法 429 條第一項規定

◉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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