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所稅】勞退自提之金額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如何確定雇主有自薪資總額中全數扣除勞退自提之金額?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自願提繳之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合計在每月工資6%範圍內,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員工收到公司提供之薪資扣繳憑單或由國稅局下載之所得清單中的薪資所得【50】應已扣除勞退自提的金額,故在申報綜所稅時不用再另行扣除勞退自提的金額。
如有個人自願提繳退休金,在隔年報稅時,請記得再次確認自願提繳金額是否已自當年度給付薪資總額中全額扣除。如有發現未扣除或金額有誤之情形,請儘速洽事業單位向各所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更正,以確保自身權益。
薪資所得 (代號-50扣免繳薪資所得)就是在職務上或工作上所取得的各種收入,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各種補助費和其他的給與(如車馬費等),但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差旅費、日支費及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及依所得稅法第4條規定免稅之項目,不在應稅薪資所得範圍內。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自願提繳之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合計在每月工資6﹪範圍內,及軍公教及政務人員自110年1月1日起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規定繳付退撫基金或自提儲金,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
如勞工有參加個人自願提繳退休金,應將其自願提繳之金額自給付薪資總額中全數扣除,以避免勞工多繳稅款。
依108年5月17日修正生效之《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3項規定,勞工在每月工資6%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因此,請事業單位申報「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時,應將勞工自願提繳退休金金額,正確填報於「依勞退條例自願提繳之金額」欄位,且給付總額欄位須扣除自願提繳金額。因此理論上,員工收到公司提供之薪資扣繳憑單應已扣除勞退自提的金額,故在申報綜所稅時不用再另行扣除勞退自提的金額。
舉例說明,如11x年勞工每月工資總額為5萬7,000元(提繳工資歸級為5萬7,800元),年終獎金2個月,則當年度薪資所得為79萬8,000元(5萬7,000元 × 14個月),另勞工每月自願提繳6%退休金,則當年度扣繳憑單「依勞退條例自願提繳之金額」欄位應填報4萬1,616元(5萬7,800元 × 6% × 12個月),給付總額欄位應填報75萬6,384元(79萬8,000元-4萬1,616元)。
11x年度如有個人自願提繳退休金,在隔年報稅時,請記得再次確認自願提繳金額是否已自當年度給付薪資總額中全額扣除。如有發現未扣除或金額有誤之情形,請儘速洽事業單位向各所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更正,以確保自身權益。
其他所得【92】
個人取得之所得不屬於營利所得、執行業務所得、薪資所得、利息所得、租賃所得、權利金所得、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的獎金和給與、財產交易所得、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退職所得者,都叫做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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