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蓄型保險的滿期保險金或生存保險金給付要課稅嗎?
如民眾購買非終身型的壽險,常見的為養老險,其保險期間可能是7年、15年..,如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屆滿仍生存者,保險公司會給付滿期保險金給保單的受益人。如「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則受益人受領的「滿期保險金」就得全數計入個人的基本所得額。當年度之基本所得額如超過670萬元,得依規定計算、申報及繳納最低稅負。如果疏忽漏報,最後被國稅局查獲,補稅還得另加加罰緩,得不償失;如基本所得稅額低於670萬,則不用申報最低稅負。但要注意個人基本所得稅額是包含個人綜合所得稅的「綜合所得淨額」、海外所得、特定保險給付、選擇分開計稅之股利及盈餘等的合計數。
如「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除了受益人可能要申報最低稅負外,一旦保險期滿,要保人仍健在,受益人所領回的滿期金,乃屬贈與行為, 如超過免稅額220萬元,要保人就須主動申報贈與稅。舉例來說,母親幫兒子買儲蓄型養老險,保險期間15年,要保人為母、受益人為子,保險期間15年期滿時可以領回320萬,超過每人每年贈與免稅額的220萬元,超出的100萬元,母親得申報10%贈與稅。
台灣民眾偏好還本型終身壽險保單,被保險人如在保險有效期間仍生存時,保險公司每年會依據投保金額的特定比例給付生存還本金或現金配息,領終身,生存保險金要課稅嗎?這樣類型的保單會有兩種受益人,一為身故受益人,二為生存保險金受益人。如生存保險金的受益人不同於要保人,則受益人受領的「生存保險金」還是得計入個人的基本所得額,但是年給付生存保險金的金額不大,很難會超過一年670萬最低稅負的門檻,對一般民眾影響不大。
建議民眾如投保有生存金給付的儲蓄型保單,生存保險金受益人和要保人為同一人,避免要保人可能被課贈與稅,受益人可能被課最低稅負。
有關保險之要保人與受益人非屬同一人之相關稅賦及法令規定如下:
所得基本稅額: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自95年1月1日起實施,該條例施行後所訂立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於同一人的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受益人受領的保險給付,需納入個人的基本所得額,與其他應稅所得合併計算基本稅額。保險給付屬於死亡給付部分,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臺幣(以下同)3,330萬元以下者,免予計入基本所得額;超過3,330萬元者,其死亡給付以扣除3,330萬元後之餘額計入基本所得額。非屬死亡給付部分,應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不得扣除3,330萬元之免稅額度。健康保險給付、傷害保險給付、受益人與要保人為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無須計入基本所得額。
贈與稅:依保險法第14條規定,要保人對於財產上之現有利益,或因財產上之現有利益而生之期待利益,有保險利益。另依遺產及贈與稅第4條第2項規定,本法稱贈與,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保險契約書之要保人與受益人非屬同一人,受益人領取保險給付時,要保人即涉有贈與保險利益之情事,應依遺產及贈與稅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
下面經濟日報的文章,在2019年5月發表的,寫的不錯,大家可以參考看看!
2019-05-06 17:00經濟日報 記者孫中英/台北報導
王太太在民國102年買了張儲蓄險,而且是張「大保單」,王先生是保單受益人,去年領到滿期還本金700萬元。5月要報稅,王太太這筆高達700萬的還本金,該繳納什麼稅?
台灣人愛買保險,全球聞名。許多高資產族早已將保單視為不可或缺的資金調度或資產配置工具,有實力同王太太一樣,買得動「大保單」的保戶越來越多,大保單的「稅事」,本報特別以匯整三大眉角,以實例提醒您注意。
資訊來源:經濟日報 記者孫中英/台北報導,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3795877
一.「特定保險給付」列最低稅負五大稅基之一
身為台灣納稅義務人,我們熟知,人身保險費「每人每年」有最高2.4萬元的列舉扣除額。此外,人身保險給付「免納所得稅」。但有能力搶購大保單的民眾要特別注意,自95年1月1日起實施的「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即最低稅負制)」,已將「特定保險給付」列為五大稅基之一。
什麼是「特定保險給付」?
富邦證券專家團隊協理陳秋蘭指出,「特定保險給付」有三大要件,且須同時符合。首先、必須是在95年1月1日以後訂定的保險契約。其次為「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第三、必須是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 (不含健康險和傷害險)。
王太太這張大保單,購入時間是102年,她付錢買保單、自己是要保人,老公(王先生)是受益人,因此,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同一人」。最後王太太買的是張傳統壽險保單,「特定保險給付」三要件全數命中;王太太接下來得請專家評估,要不要報繳最低稅負。
資訊來源:經濟日報 記者孫中英/台北報導,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3795877
二.死亡保險金計入門檻3330萬,生存保險金一毛都跑不掉
陳秋蘭說,同時符合前述三大要件的保單,在計算最低稅負時,若是壽險的「死亡保險金」,每一申報戶可扣除3,330萬元;例如死亡保險金為2000萬,就不用計入計算最低稅負。但若領的是「生存給付」,即像王太太這筆700萬的還本金,就得全數計入計算,一毛都跑不掉。
陳秋蘭解釋,最低稅負制與一般所得稅之間的「關係」,是比較「差額」;依財政部規定,若申報戶的一般所得稅額「高於或等於」最低稅負的基本稅額,還是依一般所得稅額繳納所得稅,但若一般所得稅額「低於」基本稅額,要就「差額」部分多繳稅。用白話說,當事人「只可以繳的多、但不能繳的少」,有「最低消費」的概念,稅務圈很多人因此用「低消」來形容最低稅負。
那王家這張大保單的最低稅負,怎麼計算?假設王先生和王太太合併申報,除這筆700萬生存保險金,兩人還有海外基金配息100萬,因為也屬最低稅負稅基之一,必須計入,此外,還有國內所得100萬。計算方式為「700萬+100萬+100萬=900萬」,拿900萬減去最低稅負適用門檻(即扣除額)670萬=230萬,再乘以固定稅率20%,得出最低稅負基本稅額46萬元(230萬x20%)。若王家的一般所得稅額為30萬,就要補繳16萬元差額。'']]
三.買大保單沒繳「低消」 四成報酬去了了
一名理專透露,有對高資產夫妻買了大保單,前幾年拿到600萬元滿期保險金,當年度還有海外基金配息160萬元。夫妻倆小心翼翼,跑去問國稅局,這筆滿期金要不要繳「綜合所得稅」。國稅局回答,「保險給付免納所得稅」。但日前這對夫妻收到國稅局最低稅負的「補稅」通知,連補帶罰,要繳將近30萬元。
原來這對夫妻買的大保單,剛好符合最低稅負「特定保險給付」三要件,除了是壽險、95年之後購買,還是由太太購買,以先生為保單受益人。壽險業務人員推估,若保單是躉繳7年期再加上保費折扣,一開始須躉繳一筆約523萬多元,七年後即可領回600萬滿期金,報酬近77萬(600萬-523萬)元。
但因為夫妻倆疏忽,未報繳最低稅負,被罰30萬,白白損失近四成報酬。
專家建議,若民眾有類似情況且想要避開重稅,建議可趁保單還沒滿期前,將要保人和保單受益人改為「同一人」。以前述王太太買保單的例子,其實保單受益人可更改為王太太。王太太領取滿期金後,再轉給王先生。如此,除可躲過最低稅負,且因為夫妻間不適用贈與,還不會被課到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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