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給付可以減除3,330萬元免稅額度之規定為何?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自95年1月1日起實施,針對特定保險給付的規定如下:

 

1. 受益人與要保人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中,屬於死亡給付部分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3,330萬元以下者,免予計入基本所得額;超過3,330萬元者,其死亡給付以扣除3,330萬元後之餘額計入基本所得額。

2. 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中,非屬死亡給付部分(如滿期保險金),應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不得扣除3,330萬元之免稅額度。

3. 健康保險(醫療險)給付、傷害保險(意外險或平安險)給付、及受益人與要保人為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均不納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自無扣除3,330萬元免稅額度問題。



 

簡單來說,要保人及受益人不是同一人的壽險或年金保險的身故保險金給付,有3,330萬元的免稅額,超過部分才計入基本所得額。常見的狀況是父親(或母親)為要保人兼被保人,受益人是小孩,要保人和受益人屬不同人。

 

不過除了死亡給付的稅負問題外,常被民眾忽略的反而是生存給付的稅負問題,說明如下。 

 

受益人領取『非屬死亡給付(如滿期保險金) 』,要保人得小心贈與稅的規定

 

要保人和受益人不同人的非屬死亡給付的保險金(如滿期保險金),除了受益人受領的保險給付得計入基本所得額之外,還要注意要保人可能會有贈與稅的問題。

如「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除了受益人可能要申報最低稅負外,一旦保險期滿,要保人仍健在,受益人所領回的滿期金,乃屬贈與行為, 如超過免稅額220萬元,要保人就須主動申報贈與稅。舉例來說,母親幫兒子買儲蓄型養老險,保險期間15年,要保人為母、受益人為子,保險期間15年期滿時可以領回320萬,超過每人每年贈與免稅額的220萬元,超出的100萬元,母親得申報10%贈與稅。

 

建議民眾如投保有生存金給付的儲蓄型保單,生存保險金受益人和要保人為同一人,避免要保人可能被課贈與稅,受益人可能被課最低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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