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貸的DBR22倍規定是什麼?
雙卡風暴發生後,主管機關為避免銀行發生過度授信或發卡之情事,因此訂了 DBR22 倍的規定,這項規定是指個人在全體金融機構的無擔保債務歸戶後的總餘額(包括現金卡、信用卡及信用貸款)不能超過平均月收入的 22 倍。
DBR ( Debt Burden Ratio,即負債比) ,金管會規定必須低於 22 倍,即借款人於全部金融機構之無擔保債務歸戶總餘額〈包括信用卡、現金卡及信用貸款等〉不逾其月平均收入之22倍
DBR22倍:借款人無擔保借款總額 不能超過 平均月收入的22倍,如借款人的月平均薪資為10萬元且無其他無擔品借款,可貸到的無擔保金額的上限就不會超過22 x 10萬元 =220萬元。
借款人無擔保借款總額指的是不需要提供擔保品的借款總金額,如信用卡、信貸等;而房貸需以房屋及土地為擔保品,車貸需以車子為擔保品,都不視為無擔保的借款金額。
由於個人信貸對銀行而言,是無擔保物的借款,一旦借款人還不出錢,銀行也無擔保物可以拍賣,這筆借款就會成為銀行的呆帳,因為金管會規定,借款人的無擔保的借款總金額的上限就是平均月收入的22倍,實際上銀行大多只會以借款人平均月收入的15~18倍當成無擔保品的借款金額上限。
再者由於每個人的薪資結構不同,月收入的認定上並無明確的規定,各銀行不同,大多會以收薪轉帳戶的月薪資金額或前一年薪資的扣繳憑單做為計算的基礎,因此借款人在未核定可借款的金額前,都無法確定可貸出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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