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民眾是透過房屋仲介業者購買中古屋,目前許多仲介業者在買賣房屋契約簽訂時,會提供「房屋漏水保固書」,消費者於交屋日起算一定期間內,享有漏水保固,萬一發生漏水問題,於修復漏水工程款項中約定仲介公司所擔保修復之費用,保固期間計算通常以交屋日為起始日,2大仲介信義及永慶房屋提供的漏水保固期限,大約是交屋完成後之次日起算六個月。
永慶房屋:永慶房屋提供不限屋齡、交屋日起六個月的漏水保固,在主建物範圍內提供最高30萬元的保固額度,超過1萬元以上、31萬元以下之部分,買方只須負擔1萬元,其餘由施工單位向永慶房屋收取
信義房屋:,凡透過信義仲介成交而簽定不動產買賣契約之買方,在交屋日期起算六個月內發現所購得之房屋有漏水、滲水現象,即可依制度之規定而獲得信義之保固修護,保固屋齡在30年內的房屋。保障範圍:主建物涵蓋之內外牆,屋頂以及不屬於自來水公司負責之室內給水排水管之漏水。另享有特約廠商修漏後一年保固期。保固額度:在保固期限內每次之修護工程費用在新台幣壹萬元以下之部份及超過參拾壹萬元以上之部份,其費用由施工單位向買方收取,超過壹萬元以上,參拾壹萬元以下之部份由施工單位向本公司收取。
如果買賣雙方因故未能依買賣契約所定日期完成交屋,又交屋時仲介公司未協助買賣雙方更正契約中記載之交屋日期,就容易造成對於漏水保固適用期間計算產生爭議。因此消費者在購買房屋時,除了交屋5年內發現漏水並於6個月內通知原屋主,要求屋主應負擔「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外,亦應注意詳閱仲介公司所提供之漏水保固條款之內容及方式,以確保自身權益。
依民法規定,交屋後五年內,或交屋後發現瑕疵進行通知後半年內,賣方對買方亦有瑕疵擔保之義務。
交屋後發現房屋滲漏水可向仲介求償嗎?
- 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一、事實:
阿慶透過房屋仲介公司購買房屋,買賣契約載明106年9月21日交屋,惟實際完成交屋時間為9月29日,阿慶107年3月26日發現房屋漏水,立即要求仲介公司依其所約定之漏水保固服務條款進行修繕,惟仲介公司以漏水時間已逾交屋日起6個月保固期間,拒絕履行保固服務,因此提出申訴。
二、處理經過:
消保官請雙方出席協調,仲介公司表示房屋買賣契約載明106年9月21日交屋,而漏水保固期間於107年3月21日已屆至,阿慶於107年3月26日發現房屋漏水,並無保固服務條款之適用。經向仲介公司交屋當日陪同人員查詢得知,阿慶與賣方確實因故於106年9月29日始完成交屋程序,因此保固期間應以實際交屋日為起算日,仲介公司仍應履行保固條款內容,支付阿慶自行處理漏水之修繕費用計新臺幣3萬元,雙方達成和解。
三、問題研析:
目前許多仲介業者在買賣房屋契約簽訂時,會提供「房屋漏水保固書」,消費者於交屋日起算一定期間內,享有漏水保固,萬一發生漏水問題,於修復漏水工程款項中約定仲介公司所擔保修復之費用,保固期間計算通常以交屋日為起始日。本件因買賣雙方因故未能依買賣契約所定日期完成交屋,又交屋時仲介公司未協助買賣雙方更正契約中記載之交屋日期,以致對於漏水保固適用期間計算產生爭議。因此消費者在購買房屋時,除了交屋5年內發現漏水並於6個月內通知原屋主,要求屋主應負擔「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外,亦應注意詳閱仲介公司所提供之漏水保固條款之內容及方式,以確保自身權益。
四、參考條文:
1.消費者保護法第4條、第5條。
2.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3.民法第354條、第355條、第359條、第36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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