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保額壽險可以節稅(遺產稅及最低稅負制)嗎?

一直以來,儲蓄險保單是高資產的族群視為節省遺產稅的第一選擇,版主也聽過很多種版本的說法,但似乎都不完整。於是,版主一直想寫一篇相關的主題的文章,來和大家一起討論和保單相關的稅務及遺產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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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單的身故給付真的可以免稅嗎? 以下章節,我們會依序來探討,並解決您可能有的疑惑。

 

首先,不免俗的,因為儲蓄險有年金型及壽險型保單,我們先來探討兩種保單在遺產分配和稅負的考慮上,有哪些差異!

 

先下一個結論做開頭,購買高保費保單的族群,建議壽險保單,因為壽險保單相對於年金險保單,具有以下優勢:

 

(1) 利變型壽險有提供最低的利率下檔支撐,即為預定利率,而利變型年金險並沒有。

(2) 利變年金險並無保額的成份,因此保險成本較低,所以在短年期的報酬率可能會較壽險保單高,但如在繳費後的後一二年即不幸身故,有可能領不回所繳保費,雖損失不致太大。

(3) 年金險在未進入年金給付時,無法指定受益人,不適合遺產繼承人之分配。

(4) 利變年金險一旦進入年金給付後,其報酬率大多無法高於直接解約的報酬率,且一旦進入年金給付,無法解約。要選擇進入年金給付,要三思!!

 

以上述第3點,最廣為高資產客戶所關注,第4點是最容易為一般民眾所忽略,一旦進入年金給付,就像簽了賣身契,回不了頭。

 


 ➤ 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以遺產稅的考量來看,人壽保險之死亡給付 及年金保險之確定年金給付於被保險人死亡後給付於指定 受益人者,依保險法第一百十二條規定不得作為被保險人 之遺產,惟如涉有規避遺產稅等稅捐情事者,稽徵機關仍 得依據有關稅法規定或稅捐稽徵法第十二條之一所定實質 課稅原則辦理。

但"實質 課稅原則辦理"參考的標準是什麼呢?這點國稅局已有公告解釋,具有下面一項或多項特徵,就有可能被列入課遺產稅的標的:

1.帶病投保

2.躉繳投保

3.高齡投保

4.密集投保

5.鉅額投保

6.短期投保

7.舉債成保

8.已繳保險費高於保險金額

如果被國稅局判定為有規避遺產稅的情事,則保單死亡給付,全列入遺產稅。但要注意的是,即使死亡給付被判定可不列入遺產稅,卻也無法完全免稅。為何呢?

依所得稅基本稅額條例最低稅負制的規定,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的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3,330萬元以下部分免稅,超過3,330萬元部分仍應計稅。死亡給付的額度是以「每一申報」戶來計算,如成年子女,各自擁有獨自己獨立的申報戶,而不為被扶養親屬,應可獨立擁有3330萬的免稅額度。

被保險人,要保人及受益人的關係之稅負問題舉例說明如下:

 

情況— 要保人為太太,被保險人為先生:如要保人先行身故,則會有產生遺產稅的問題。要保人擁有保單的權益,一旦身故,視為要保人之遺產,保單依然有效,而保單上的要保人也只能選定一人,要是有多位繼承人,其衍生後續的複雜問題,可想而之。

 

情況二 要保人為太太,被保險人為先生,兒女為受益人:如先生被保險人先身故,有要保人會有贈與稅的問題,受益人則要注意最低稅負制的基本所得額,申報綜合所得稅。保險的死亡給付,每位受益人在3,330萬元以下免予計入遺產,超過3,330萬元(以申報戶為單位)的部分計入基本所得額,而基本稅額超過670萬,才會依最低稅負制課稅,亦即是4,000萬以下的保險死亡給付不會計入。

 

情況三 要保人和被保險人皆為先生,受益人為太太或子女:受益人則要注意最低稅負制的基本稅額規定,申報綜合所得稅。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保險的死亡給付,每位受益人在3,330萬元以下免予計入遺產,超過3,330萬元(以申報戶為單位)的部分計入基本所得額,而基本所得額超過6免稅扣除額的670萬部分才會列入基本稅額,亦即是4,000萬以下的保險死亡給付不會計入基本稅額。但不了解最低稅負制還是不會了解該如何計算最後應繳的所得稅。

 

什麼是基本稅額?如何計算? 基本稅額係指基本所得額減除扣除額再乘以稅率後計得之稅額,為納稅義務人應有之所得基本貢獻度。其計算公式如下: 基本稅額=(基本所得額-670萬元)×20%(103年度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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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來源:國泰人壽網站

 

最低稅負之計算原則為何?最低稅負採行替代式,其原則如下:

1.一般所得稅額(註1)高於或等於基本稅額者,依一般所得稅額繳納所得稅。

2.一般所得稅額低於基本稅額者,除應按一般所得稅額繳納所得稅外,另應就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繳納所得稅。亦即,當一般所得稅額低於基本稅額時,應按基本稅額繳納所得稅。

3.另自99年1月1日起,如基本稅額超過一般所得稅額,該差額尚可以海外已納稅額扣抵;海外已納稅額扣抵金額小於上開差額時,始按不足扣抵數繳納基本稅額。

註1:什麼是一般所得稅額,如何計算? 一般所得稅額為納稅義務人按結算申報所計算之應納稅額,減除依其他法律規定之各項投資抵減稅額後之餘額,用以作為與基本稅額比較之基礎。


以下是國稅局這幾個針對保險給付做實質課稅的案例,有興趣的朋友,可以參考一下。

 

躉繳保險費列入遺產及裁處罰鍰

 

1.被繼承人死亡,申請人辦理遺產稅申報,將投保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身故保險金給付列為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財產,以被繼承人投保之壽險,不符合前揭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規定,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M101-2保險 [ODT]

2.繼承人辦理遺產稅申報,將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泰靈活理財變額保險甲型保單身故保險金列為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財產。經本局查得上開保單為投資型保單,應計入遺產課稅
M101-3保險 [ODT]

3.被繼承人生前為自己投保6件富邦添財利率變動型養老保險
M100-5保單價值儲蓄險 [ODT]

4.遠雄人壽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甲型之躉繳保險
M100-12年金保險 [ODT]

 

被國稅局判定不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保險給付3,330免稅額規定,而列入遺產稅的主要原因是 其躉繳保費與保額相當,違反保險原理及投保常態,所以判定當初投保動機是為了規避原應負擔之遺產稅!即使投保動機縱非蓄意規劃以達移轉財產之目的,惟依其投保之時程、 金額及經濟狀況觀之,其為自己理財規劃之目的此與為保障並避免因被保險人之突發事故,致 家人生活陷於困境之保險目的,已有不同,與遺產及 贈與稅法第 16 條第 9 款及保險法第 112 條規定之立 法意旨不符。

 

 ➤ 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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