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應併計要保人遺產總額課稅
據保險局統計,截至今 (2018) 年上半年,網路投保保費收入來到 12.1 億元,比去年增長 2.3 倍,雖然佔整體壽險業保費收入比例不高,但網路投保保費收入的成長率呈現倍數的成長,也成為各大保險公司兵家必爭之地。在網路年金險投保的限額不斷拉高的同時,也衍生了不少稅負的考量。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張先生來電詢問:母親何君生前以其本人為要保人兼被保險人,於104年向保險公司購買10年期年金保險,後於107年死亡,保險公司返還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670萬元,是否須計入遺產總額課稅?南區國稅局恆春稽徵所說明,被繼承人何君生前向保險公司投保10年期年金保險,依保險契約書約定,年金保險之年金給付自要保人投保第10保單週年日屆滿日開始給付,如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身故,保險公司將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予要保人,該保險契約即行終止。
因何君107年死亡時,其投保之年金險尚未進入給付期,保險公司必須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給要保人,故該保單價值準備金為要保人(即被繼承人)何君死亡時遺有財產價值之權利,尚非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所稱「人壽保險金額」,亦非屬保險法第135條之3所稱「被保險人死亡後給付年金」情事,故該筆年金保單價值670萬元須計入遺產總額課稅。
該所進一步說明,至於要保人在年金保險進入給付期後才死亡,保險公司依照年金給付將未支領之年金依約定給付予身故受益人,依保險法第135條之3規定,其受益人領到的年金可不計入遺產,但實務上仍會審核要保人的投保動機,如發現有規避遺產稅事實,仍會依實質課稅原則課徵遺產稅。
投保年金保險後,保單價值準備金依預定利率(固定利率保單)或宣告利率(利變保單)以複利計息直到年金給付當時止,但年金保險的給付方式及給付日有哪些相關規則呢?
年金給付開始日:
要保人投保時可選擇於年金累積期間(如第六保單年度)屆滿後之一特定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但不得超過保險年齡(如八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要保人不做給付開始日的選擇時,本公司以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七十歲之保單週年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
要保人於投保時可選擇下列其中一種年金給付方式:
一次給付: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仍生存者,一次將當時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後)之一次年金金額給付予被保險人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分期給付: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仍生存者,保險公司應按約定之分期年金給付方式,給付計算所得之分期年金金額予被保險人,至其身故或保險年齡屆滿一百一十歲為止。被保險人於本契約分期年金「保證期間」內身故者,保險公司仍應將「未支領之年金餘額」給付予本契約之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至「保證期間」屆滿為止;被保險人於「保證期間」屆滿後身故者, 本契約即行終止,本公司不再負給付年金之責。
年金保險還有一個最大的限制在於一旦進入分期的年金給付後,將無法改成一次給付,版主認為這點比稅務的考量還重要,因為稅是課身後財,而無法改成一次給付是影響到生前財產,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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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大偉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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