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12年報稅》每人基本生活費調高至19.6萬,112年報稅時適用
財政部今111.11.2公告111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新臺幣19.6萬元(較110年度增加4,000元),民眾於112年5月申報111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
財政部111.11.2日公告111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6萬元,民眾於112年5月申報111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下稱納保法)第4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納稅者按財政部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乘以申報戶內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依所得稅法規定可減除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包括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合計數之差額部分,得自申報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以符合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之意旨。
另外,財政部已於110年底公告,2022年綜所稅免稅額自8.8萬提高到9.2萬;標準扣除額從12萬提高至12.4萬;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也從20萬調高至20.7萬;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也從20萬元調高至20.7萬元。
111年每人基本生活費19.6萬元,112年5月申報綜所稅時即可適用,以4口之家為例,相同所得、免稅額、扣除額結構下,111年度課稅所得將較前一(110)年度減少1.6萬元。民眾於112年5月申報110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
「基本生活費總額」的計算公式
「基本生活費總額」的計算方式=「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金額」x 「申報戶中總人數」(含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
「基本生活費差額」的計算公式
基本生活費差額(萬元)=基本生活費總額(萬元) - 基本生活費比較項目合計數(免稅額+扣除額)
基本生活費差額計算範例
舉例說明,112年5月辦理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以一家6口之雙薪家庭為例,假設6口之家 (納稅者及配偶、2名就讀大學子女、年滿70歲父母),採標準扣除額,,其111年度維持基本生活費所需費用總額為117.6萬(19.6萬元×6人),低於該戶之免稅額及扣除額(不包括財產交易損失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合計數126.9萬元(免稅額9.2萬×6人+有配偶者標準扣除額24萬元+大專生教育學費5萬+身心障礙20.7萬元+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12萬元),則可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基本生活費差額0萬元(117.6萬元<126.9萬元)!
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提高至新台幣19.6萬元
(單位:新臺幣/萬元)
綜所稅總稅額計算方式(以上表四口之家為例)
※綜所稅額計算3步驟(以四口之家為例),夫妻所得為200萬元:
第1步:計算基本生活費差額
基本生活費比較項目合計數= 免稅額+扣除額 = 36.8+24.8+4+2.5=68.1萬元
基本生活費總額=19.6 x 4= 78.4萬元
基本生活費總額 |
減 |
基本生活費比較項目合計數 |
等於 |
基本生活費差額 |
78.4 |
- |
68.1 |
= |
10.3 |
(單位:新臺幣/萬元)
基本生活費差額為基本生活費總額減基本生活費比較項目合計數,若小於0,則以0計算
第2步:計算綜合所得淨額
綜合所得總額 |
減 |
全部免稅額 |
減 |
全部扣除額 |
減 |
基本生活費差額 |
等於 |
綜合所得淨額 |
200 |
- |
36.8 |
- |
30.8 |
- |
10.3 |
= |
122.1 |
(單位:新臺幣/萬元)
第3步:計算應納稅額
綜合所得淨額 |
乘 |
適用稅率 |
減 |
累進差額 |
等於 |
應納稅額 |
122.1 |
x |
12% |
- |
3.92 |
= |
10.73 |
(單位:新臺幣/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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