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提高至新台幣19.2萬元
財政部於110年10月19日公告110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新臺幣19.2萬元,民眾於111年5月申報所得稅時適用,較110的18.2萬元增加了1萬元,納稅者按財政部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乘以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免稅額及扣除額(包括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合計數之差額,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不予課稅。
110年每人基本生活費19.2萬元,因此111年5月申報綜所稅時即可適用,以4口之家為例,相同所得、免稅額、扣除額結構下,110年度課稅所得將較前一(109)年度減少4萬元。民眾於111年5月申報110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
基本生活費差額才可以減稅,而非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
基本生活費差額可以由綜合所得淨額中直接扣除,因此基本生活費差額愈高,直接降低該申報戶當年度所得。但基本生活費差額如何計算?
基本生活費差額 = 基本生活費總額 (A)- 基本生活費比較項目合計數(B);(A)<(B)時,基本生活費差額 =0
基本生活費比較項目合計數 =免稅額+標準或列舉扣除額+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儲蓄投資+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
基本生活費總額= 19.2 萬元x申報戶的總人數
基本生活費差額如何降低應繳稅額?
應納稅額 = 綜合所得淨額 x 適用稅率 - 累進差額
綜合所得淨額=綜合所得總額 - 全部免稅額 - 全部扣除額 - 基本生活費差額
110年度申報綜所稅含基本生活費之計算實例 》
舉例說明,111年5月辦理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以一家6口之雙薪家庭為例(假設成員包六口之家 ,含大專院校及 5歲以下各1人,採標準扣除額,且該戶有利息所得合計4萬元),其110年度維持基本生活費所需費用總額為115.2萬(19.2萬元×6人),高於該戶之免稅額及扣除額(不包括財產交易損失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合計數95.3萬元(免稅額8.8萬×6人+有配偶者標準扣除額24萬元+大專生教育學費2.5萬,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12萬元+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4萬元),則可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基本生活費差額19.9萬元(115.2萬-95.3萬元),可望比110年報稅時多了6萬元的差額。
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提高至新台幣19.2萬元
(單位:新臺幣/萬元)
綜所稅總稅額計算方式(以上表四口之家為例)
※綜所稅額計算3步驟(以四口之家為例),夫妻所得為200萬元:
第1步:計算基本生活費差額
基本生活費比較項目合計數= 免稅額+扣除額 = 35.2+24+4+2.5=65.7萬元
基本生活費總額=19.2 x 4= 76.8萬元
基本生活費總額 |
減 |
基本生活費比較項目合計數 |
等於 |
基本生活費差額 |
76.8 |
- |
65.7 |
= |
11.1 |
(單位:新臺幣/萬元)
基本生活費差額為基本生活費總額減基本生活費比較項目合計數,若小於0,則以0計算
第2步:計算綜合所得淨額
綜合所得總額 |
減 |
全部免稅額 |
減 |
全部扣除額 |
減 |
基本生活費差額 |
等於 |
綜合所得淨額 |
200 |
- |
35.2 |
- |
30.5 |
- |
11.1 |
= |
123.2 |
(單位:新臺幣/萬元)
第3步:計算應納稅額
綜合所得淨額 |
乘 |
適用稅率 |
減 |
累進差額 |
等於 |
應納稅額 |
123.2 |
x |
20% |
- |
13.46 |
= |
11.18 |
(單位:新臺幣/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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