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滿55歲且勞保年資未滿25年時死亡,無法請領勞保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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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新聞報導一位居住在桃園的男性以勞保最高保額繳交勞保費24年,但近來因病往生,家人卻領不到勞保給付,這到底是為什麼呢?

勞保遺屬年金給付

此案例被保險人未滿55歲且勞保年資未滿25年時死亡,不符合勞工保險條例58條規定,無法請領勞保給付

請領勞保遺屬年金給付,被保險人死亡時,須符合勞工保險條例58條規定,申領給付要符合"年滿50歲、投保年資25年"或"年滿55歲、投保年資15年以上"才可申請。

喪葬津貼或遺屬津貼

此案例被保險人的往生時非加保期間,也無法請領勞保喪葬津貼或遺屬津貼。

勞保喪葬津貼請領資格必須在保險有效期間,即加保期間(或符合勞保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即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傷病事故,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因同一傷病及其引起之疾病死亡者),如被保險人在98年1月1日前有保險年資者,遺屬亦得選擇一次請領遺屬津貼

 

 

桃園男繳最高勞保費24年 往生年齡早半年保金竟全充公

 

 

桃園男繳最高勞保費24年 往生年齡早半年保金竟全充公

 

 

「繳勞保費24年往生,勞保金卻充公」,桃園市羅姓男子今天上午表示,他的家人差半年滿55歲,工作投保勞保繳費已經24年,最近疫情影響因病往生,向勞保單位申請勞保金給付,卻被勞保單位以年齡未滿55歲、及投保未達25年理由拒絕給付,家人以勞保最高保額繳交勞保費24年,最後卻一塊錢都拿不到,24年保費如同「充公」,這項硬性規定,對家屬情何以堪。

律師范振中認為,從法理原則,如果法條明文規定、又沒有但書,就沒有行政裁量的空間,如果沒有裁量的條文或但書條文,依法差一天就是差一天,因此要來看法有沒有裁量的授權,否則就沒有辦法打行政訴訟,勞保條例如有裁量條款,就可爭取裁量。

若沒有裁量條款,直接違反明文禁止、明文強行規定,一違反或沒有遵照規定就無效,法律上就沒有權利,家屬可能連訴訟都沒有辦法打。

勞動部勞保局桃園辦事處表示,勞保與一般商業保險一樣,請領勞保年金須符合勞工保險條例58條規定,申領給付要符合年滿50歲、投保年資25年或年滿55歲、投保年資15年以上才可申請,如果個案加保期間因病離職一年內往生,亦可申請給付,該個案往生時非加保期間,投保未滿25年、年齡未滿55歲,因此無法請領勞保金給付。

 
 

勞保本人死亡給付之請領資格

 
 
 
請領資格

 

(1)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或符合勞保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即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傷病事故,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因同一傷病及其引起之疾病死亡者),可由支出殯葬費用者申請喪葬津貼,及由遺屬申請遺屬年金給付,如被保險人在98年1月1日前有保險年資者,遺屬亦得選擇一次請領遺屬津貼

(2)被保險人已退保,於領取勞保失能年金給付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者,可申請遺屬年金給付。

(3)保險年資滿15年,並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 58 條第2項各款規定請領老年給付資格,於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者,可申請遺屬年金給付

 

給付標準

 

(1)喪葬津貼:按被保險人死亡當月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發給喪葬津貼5個月;其遺屬不符合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或遺屬津貼條件,或無遺屬者,發給10個月。

(2)遺屬津貼:被保險人保險年資合計未滿1年者發給10個月;已滿1年而未滿2年者發給20個月;已滿2年者發給30個月;因職業傷病死亡者,發給40個月。

(3)遺屬年金: ①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者,依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最高60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之 1.55 %計算(公式:保險年資x平均月投保薪資x1.55%)。 ②被保險人退保,於領取勞保失能年金給付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或保險年資滿 15 年,並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 58 條第2項各款所定請領老年給付資格,於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者,依失能年金或老年年金給付標準計算後金額之半數發給。

 
 
 
 

勞保退休金(老年給付)請領之年齡、勞保年資之限制(依據勞工保險條例58條規定)

 
 

98年1月1日勞保年金施行後,老年給付分3種給付方式:

1. 老年年金給付:

被保險人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1) 年滿60歲,保險年資合計滿15年。
(2) 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15年,年滿55歲
(3) 勞工之勞工保險年資未滿15年,但併計國民年金保險之年資滿15年,於年滿65歲時,得選擇請領勞保老年年金給付。

2. 老年一次金給付:年滿60歲,保險年資合計未滿15年。

3. 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被保險人於98年1月1日勞工保險條例修正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於符合下列規定之一時,亦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經核付後,不得變更:
(1) 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1年,年滿60歲女性被保險人年滿55歲退職者。
(2) 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15年,年滿55歲退職者。
(3) 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25年退職者。
(4) 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25年,年滿50歲退職者
(5) 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5年,年滿55歲退職者。

※依上開規定請領老年給付者,應辦理離職退保。

※老年年金給付及老年一次金給付請領年齡自98年至106年為60歲,107年提高為61歲,109年提高為62歲,111年提高為63歲,113年提高為64歲,115年以後為65歲。

※出生年為46年(含)以前法定請領年齡為60歲,出生年為47年法定請領年齡為61歲,出生年為48年法定請領年齡為62歲,出生年為48年法定請領年齡為62歲,出生年為49年法定請領年齡為63歲,出生年為50年法定請領年齡為64歲,出生年為51年(含)以後法定請領年齡為65歲。

法定請領年齡.png

 

勞工保險條例58條規定 (條款)

 
 

年滿六十歲有保險年資者,得依下列規定請領老年給付:

一、保險年資合計滿十五年者,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二、保險年資合計未滿十五年者,請領老年一次金給付。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於符合下列規定之一時,除依前項規定請領老年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

一、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一年,年滿六十歲或女性被保險人年滿五十五 歲退職者。

二、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十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三、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退職者。

四、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年滿五十歲退職者。

五、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五年,年滿五十五 歲退職者。

依前二項規定請領老年給付者,應辦理離職退保。

被保險人請領老年給付者,不受第三十條規定之限制。

第一項老年給付之請領年齡,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第十年提高一歲,其後每二年提高一歲,以提高至六十五歲為限。

被保險人已領取老年給付者,不得再行參加勞工保險。

被保險人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十五年,年滿五十五歲,並辦理離職退保者,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且不適用第五項及第五十八條之二規定。

第二項第五款及前項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58-1 條

老年年金給付,依下列方式擇優發給:

一、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百分之零點七七五計算,並加計新臺幣三千元。

二、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百分之一點五五計算   。

第 58-2 條

符合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五項所定請領老年年金給付條件而延後請領者,於請領時應發給展延老年年金給付。每延後一年,依前條規定計算之給付金額增給百分之四,最多增給百分之二十。

被保險人保險年資滿十五年,未符合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五項所定請領年齡者,得提前五年請領老年年金給付,每提前一年,依前條規定計算之給付金額減給百分之四,最多減給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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