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變保單宣告利率狂降,可以向金融評議中心申訴嗎?
申訴投保後宣告利率狂降27%
富先生向A保險公司投保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投保時保單的宣告利率是2.94%,可是之後A保險公司卻把宣告利率調降到2.13%。富先生詢問A保險公司調降的理由跟依據,但是A保險公司的回覆並不合理,因此富先生提起評議申請,請求A保險公司的宣告利率調降幅度應該要合理並保障消費者權益。
金融評議委員會怎麼說…
經查,富先生是爭執A保險公司將該保單宣告利率從2.94%調降為2.13%,所以請求宣告利率的調降幅度應該要合理,性質上是爭執該保單宣告利率的合理性,屬於「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第15條第2項規定所稱的「定價政策」範圍,相關爭議依據前述辦法第15條第1項第9款及第2項的規定,應不予受理。
為何宣告利率狂降,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不受理?
金融消費者申請評議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爭議處理機構應決定不受理:…九、申請評議事件純屬債務協商、投資表現、信用評等或定價政策之範圍者。利變保單宣告利率之調整屬於保險公司的「定價政策」範圍,前項第九款所稱定價政策,指利率、費率、手續費、承銷價、貸放成數及鑑價;其屬衍生性金融商品或認購(售)權證者,該商品之定價政策包括定價模型及定價依據;其屬保險商品者,指保險商品之費率釐定政策,包括預定利率及商品價格等。」
評議中心判斷理由說給您聽…
一、依據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24條第2項第9款的規定,金融消費者申請評議如果有「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情形」的話,評議中心應該決定不受理,並且用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而所謂「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情形」,依據「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第15條第1項第9款的規定,是指「申請評議事件純屬債務協商、投資表現、信用評等或定價政策之範圍者」。
二、按「定價策略」又稱「價格策略」,為市場行銷學中重要之組成部分,透過研究商品和服務的價格制定和變更的策略,以求行銷效果和收益之最佳政策,於通常情形,除定價政策涉及壟斷市場(monopoly)足以影響市場經濟秩序外,公司企業之定價政策應不受行政或司法機關之審查或干預。因此,「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第15條第2項規定第1項第9款所稱「定價政策」,是指「利率、費率、手續費、承銷價、貸放成數及鑑價;其屬衍生性金融商品或認購(售)權證者,該商品之定價政策包括定價模型及定價依據;其屬保險商品者,指保險商品之費率釐定政策,包括預定利率及商品價格等」。而此規定屬於例示規定,金融服務業就其他涉及價格策略的相關規定,也應該屬於定價政策的範圍。
三、經查,富先生是爭執A保險公司將該保單宣告利率從2.94%調降為2.13%,所以請求宣告利率的調降幅度應該要合理,性質上是爭執該保單宣告利率的合理性,屬於「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第15條第2項規定所稱的「定價政策」範圍,相關爭議依據前述辦法第15條第1項第9款及第2項的規定,應不予受理。
法源基礎為何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24條第2項:「金融消費者申請評議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爭議處理機構應決定不受理,並以書面通知金融消費者及金融服務業。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爭議處理機構應通知金融消費者於合理期限內補正:
一、申請不合程式。
二、非屬金融消費爭議。
三、未先向金融服務業申訴。
四、向金融服務業提出申訴後,金融服務業處理申訴中尚未逾三十日。
五、申請已逾法定期限。
六、當事人不適格。
七、曾依本法申請評議而不成立。
八、申請評議事件已經法院判決確定,或已成立調處、評議、和解、調解或仲裁。
九、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情形。」
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第15條第1項第9款:「金融消費者申請評議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爭議處理機構應決定不受理,並以書面通知金融消費者及金融服務業。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爭議處理機構應通知金融消費者於合理期限內補正:…九、申請評議事件純屬債務協商、投資表現、信用評等或定價政策之範圍者。」
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第15條第2項:「前項第九款所稱定價政策,指利率、費率、手續費、承銷價、貸放成數及鑑價;其屬衍生性金融商品或認購(售)權證者,該商品之定價政策包括定價模型及定價依據;其屬保險商品者,指保險商品之費率釐定政策,包括預定利率及商品價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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