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申報扣除額 每戶12萬,有何條件?報稅時要提供什麼證明文件?
租屋族,一年可以享有最高12萬元的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只要承租的房子為"自住"而非營業用途,並附上租屋契約、租金付款證明、與戶口名簿或切結書擇一。租屋必須為自住用途,但如果已經有申報列舉扣除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者,就不可再扣除房屋租金支出。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此外,申報時要檢附兩大文件:
一.是承租房屋租賃契約書及支付租金的付款證明影本(如出租人簽收之收據、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或匯款證)。
二.是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於課稅年度於承租地址辦竣戶籍登記或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之房屋於課稅年度內係供自住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切結書等文件,以供稽徵機關核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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