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現行民法規定,繼承人之繼承權無性別差異,男、女均有繼承權,女性繼承人在法律上,與男性享有相同的法定繼承權!另民法亦規定,直系血親、兄弟姊妹、家長家屬等親屬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因此不分男、女均負有扶養義務

 

房屋土地(不動產)繼承申辦流程5步驟

 

1.申請除戶證明書及印鑑證明

2.查調被繼承人財產、所得及贈與資料

3.申報遺產稅

4.查欠地價稅、房屋稅

5.辦理產權移轉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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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p1 戶政事務所-申請除戶謄本及繼承人戶籍謄本及印鑑證明

 

 

 應備證件 

▪ 死亡證明書

▪ 被繼承人戶口名簿

▪ 被繼承人及其配偶身分證(須配合換證之配偶身分證相片1張)

▪ 申請人身分證及印鑑章

▪ 初次請領印鑑證明者,應由本人親自申請;不是初次申請者,可委託代辦並檢附代理人身分證正本、印章暨委託人身分證正本、印章暨委託人身分證正本、印鑑章及委託書

▪ 委託代辦者另檢附代理人身分證正本、 印章及委託書

 

※貼心提醒:

▪ 請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申請除戶證明。

▪ 欲辦理遺產協議分割繼承者須加附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

▪ 印鑑證明須在立約日前一年以後核發者始為有效

 

 

Step2 國稅局/地方稅稽徵機關-查調被繼承人財產、所得及贈與資料

 

繼承人可至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申請財產總歸戶以查明名下財產之狀態。或者可持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可看出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關係),至任一地政事務所申請被繼承人之不動產總歸戶查詢,以釐清繼承標的之狀態。確認不動產之繼承標的後,申請土地、建物登記謄本以確認土地、建物正確標示,並據以填載相關資料。

 

 應備證件 

▪ 繼承人身分證

▪ 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或除戶戶籍資料

▪ 繼承人與被繼承人關係證明文件(如戶口名簿等)

▪ 委託代理人辦理,應檢附委任書及代理人身分證正本

 

※貼心提醒:

▪ 依民法第1156條(陳報遺產清冊)或第1174條(拋棄繼承),應從知悉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地方法院(被繼承人戶籍地)辦理。

▪ 依民法第1138條、第1144條,繼承人不分性別均有繼承遺產之權;依同法第1030條之1,生存配偶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得主張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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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p3 國稅局-申報遺產稅

 

 

 應備證件 

▪  遺產稅申報書

▪ 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及全體繼承人之現戶戶籍資料各乙份 (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

▪ 繼承系統表一份 word 

▪ 繼承人拋棄繼承權或限定繼承者,應檢送法院准予核備之文件

▪ 申請人身分證正本、印章

▪ 委託申報者,應另附委託書及受任人身分證明文件

▪ 其他相關財產資料(如土地、建物登 謄本)

※貼心提醒:

▪  請洽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申辦

▪  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次日起6個月內,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辦理申報;如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亦可在前述期間內,申請延長3個月。

▪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8條規定,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

▪  遺產稅繳稅案件→繳稅完畢→核發「遺產稅繳清證明書」;遺產稅免稅案件→核發「遺產稅免稅證明書」;不計入遺產總額部分→核發「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提出納稅保證案件→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

▪  申報完畢後請持遺產稅繳清(免稅)證明書至不動產所在地之稅捐稽徵處查註無欠繳稅費

 

 

Step4 地方稅稽徵機關-查欠地價稅、房屋稅

 

 

 應備證件 

持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至不動產所在地之稅捐處查欠土地稅及房屋稅,並加蓋稅捐承辦人員之查欠章

 

※貼心提醒:

▪  請洽不動產所在地稅捐稽徵處申辦

▪  如辦理分割繼承者,請一併辦理印花稅繳納作業

Step5 地政事務所-產權移轉登記 

 

 

 應備證件 

 

▪  土地登記申請書

▪  登記清冊

▪  繼承系統表一份word檔

▪  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正本(所有權狀遺失者請檢附切結書word檔)

▪  被繼承人死亡除戶戶籍謄本1份(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

▪  全體繼承人現在戶籍謄本各1份 (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

▪  遺產稅繳清(免稅)證明書正、影本各1份

▪  代理人身分證正本、印章

▪  欲辦理遺產協議分割繼承者請另檢附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 須在被繼承人死亡之日前1年以後核發者有效 )及遺產分割協議書word檔 正、副本各1份(正本請貼足印花), 或請其持身分證正本及印章親臨地政事務所,由該所指定人員辦理身分核對工作。

▪  有拋棄繼承情形者,請另檢附法院准予備查之繼承權拋棄文件正、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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