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特休假放不完,會被作癈嗎?
一例一休制度上路後,特休假制度有大幅改變,天數多有增加。過去年度終結時勞工特休假未休完,企業大多作廢,現在則必須折算成日薪發給勞工,因此特休假計算方式對雇主和員工都相當重要,計算錯誤,也容易引發糾紛。
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1)6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3日。
(2)1年以上2年未滿者,7日。
(3)2年以上3年未滿者,10日。
(4)3年以上5年未滿者,每年14日。
(5)5年以上10年未滿者,每年15日。
(6)10年以上者,每1年加給1日,加至30日為止。
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勞工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特別休假日數,不論沒有休假原因為何,雇主即應發給勞工特別休假未休日數的工資。
如果是因為年度終結而沒休完的特休,「原則」是應依照上述的方式折算未休工資,但如果勞資雙方協商同意後,是可以遞延到下一個年度來繼續休假,而次年度也應優先使用完這些未休畢的特休假,屆時再沒休完的話,便應該要折算了。
凡是勞工未休完特別休假之所有日數,雇主均應折發工資。至於工資之金額,係以勞工平日一日正常工作時間之工資為準(不包括延時工資及假日出勤加給之工資)。如果是月薪制人員,則應以年度終結或離職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的工資(所以不包含加班費)除以30後所得的金額,再乘上未休完的天數。舉例而言:勞工每月工資為30,000元,每日為1,000元,假如勞工剩餘7日特別休假未休,雇主應發給7日未休特別休假工資7,000元。
勞動部強調,特別休假目的是給予勞工休息,事業單位應依法給予特別休假相關權利,並應由勞工排定特別休假期日,不得有限制排定或強制遞延之情事。雇主如有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以維權益。
勞動基準法第38條特別休假遞延規定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得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
特別休假遞延與否仍應由個別勞工與雇主雙方協商同意後,始得為之。倘勞雇雙方未合意遞延,雇主仍應於年度終結時,給付特別休假未休日數工資。
至勞雇雙方如經合意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特別休假,勞工於次一年度排定特別休假時,應優先由遞延之特別休假日數中扣除之。
勞工於次一年度之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如仍有經遞延而未休畢之特別休假日數,雇主應依「原請休年度」之工資標準,發給未休畢之特別休假日數工資。
舉例而言:勞工107年度特別休假3日,經勞資協商遞延至108年度繼續實施,而勞工108年度特別休假7日,勞工得於108年請休之特別休假共計10日。
(1) 例一:勞工於108年度排定3日特別休假,則原約定遞延之特別休假均已休畢。至於108年度未休之7日特別休假,於108年度終結時,應發給工資,惟勞雇雙方得合意協商遞延至109年度實施。
(2) 例二:勞工於108年度僅排定1日特別休假,剩餘9日特別休假未休,則雇主必須發給2日經遞延而未休特別休假日數之工資。至於108年度未休之7日特別休假,於108年度終結時,應發給工資,惟勞雇雙方得合意協商遞延至109年度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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