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特休假放不完,會被作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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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例一休制度上路後,特休假制度有大幅改變,天數多有增加。過去年度終結時勞工特休假未休完,企業大多作廢,現在則必須折算成日薪發給勞工,因此特休假計算方式對雇主和員工都相當重要,計算錯誤,也容易引發糾紛。

 

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1)6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3日。
(2)1年以上2年未滿者,7日。
(3)2年以上3年未滿者,10日。
(4)3年以上5年未滿者,每年14日。
(5)5年以上10年未滿者,每年15日。
(6)10年以上者,每1年加給1日,加至30日為止。

勞工服務年資年資 特別休假(日)
6個月至未滿1年 3
滿第1年 7
滿第2年 10
滿第3年 14
滿第4年 14
滿第5年 15
滿第6年 15
滿第7年 15
滿第8年 15
滿第9年 15
滿第10年 16
滿第11年 17
滿第12年 18
滿第13年 19
滿第14年 20
滿第15年 21
滿第16年 22
滿第17年 23
滿第18年 24
滿第19年 25
滿第20年 26
滿第21年 27
滿第22年 28
滿第23年 29
滿第24年 30

 

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勞工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特別休假日數,不論沒有休假原因為何,雇主即應發給勞工特別休假未休日數的工資。

如果是因為年度終結而沒休完的特休,「原則」是應依照上述的方式折算未休工資,但如果勞資雙方協商同意後,是可以遞延到下一個年度來繼續休假,而次年度也應優先使用完這些未休畢的特休假,屆時再沒休完的話,便應該要折算了。

 

凡是勞工未休完特別休假之所有日數,雇主均應折發工資。至於工資之金額,係以勞工平日一日正常工作時間之工資為準(不包括延時工資及假日出勤加給之工資)。如果是月薪制人員,則應以年度終結或離職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的工資(所以不包含加班費)除以30後所得的金額,再乘上未休完的天數。舉例而言:勞工每月工資為30,000元,每日為1,000元,假如勞工剩餘7日特別休假未休,雇主應發給7日未休特別休假工資7,000元。

 


勞動部強調,特別休假目的是給予勞工休息,事業單位應依法給予特別休假相關權利,並應由勞工排定特別休假期日,不得有限制排定或強制遞延之情事。雇主如有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以維權益。

 

 

勞動基準法第38條特別休假遞延規定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得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
特別休假遞延與否仍應由個別勞工與雇主雙方協商同意後,始得為之。倘勞雇雙方未合意遞延,雇主仍應於年度終結時,給付特別休假未休日數工資。
至勞雇雙方如經合意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特別休假,勞工於次一年度排定特別休假時,應優先由遞延之特別休假日數中扣除之。
勞工於次一年度之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如仍有經遞延而未休畢之特別休假日數,雇主應依「原請休年度」之工資標準,發給未休畢之特別休假日數工資。

舉例而言:勞工107年度特別休假3日,經勞資協商遞延至108年度繼續實施,而勞工108年度特別休假7日,勞工得於108年請休之特別休假共計10日。
 

(1) 例一:勞工於108年度排定3日特別休假,則原約定遞延之特別休假均已休畢。至於108年度未休之7日特別休假,於108年度終結時,應發給工資,惟勞雇雙方得合意協商遞延至109年度實施。
 

(2) 例二:勞工於108年度僅排定1日特別休假,剩餘9日特別休假未休,則雇主必須發給2日經遞延而未休特別休假日數之工資。至於108年度未休之7日特別休假,於108年度終結時,應發給工資,惟勞雇雙方得合意協商遞延至109年度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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