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稅(原則上不用)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約定於被繼承人(例如父母)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例如子女)之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僅限於父母(被繼承人)同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並指定受益人所領取身故給付。意思是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為同一人且指定受益人的「死亡給付」不用列入遺產稅總額,但實務上國稅局還會依實務課稅原則核遺產稅案例及參考特徵判斷是否計入遺產課稅,如被繼承人死亡前短期內或重病投保人壽保險者,就可能被判定是蓄意規劃以規避遺產稅,而計入遺產課稅。
最低稅負制(額度超過3,330萬部分)
雖然指定受益人所領取的人壽保險金額可不計入遺產總額,但受益人領取該筆保險給付後仍需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最低稅負制):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3,330萬元以下者,免予計入基本所得額;超過3,330萬元者,其死亡給付以扣除3,330萬元後之餘額計入基本所得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很多民眾都搞不清楚,領到一筆高額的保險金屬於「死亡給付」部分,需要繳稅嗎?95年1月1日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後訂立之受益人和要保人非屬同一人的人壽保險和年金保險〈健康險和傷害險除外〉中,屬於「死亡給付」部分,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超過新臺幣3,330萬元者,死亡給付扣除3,330萬元後的餘額,要計入基本所得額。
舉例說明,劉小姐108年度綜合所得淨額100萬元及領取「死亡給付」保險金4,500萬元,應繳納稅額計120萬元,計算如下:
一、應繳納一般所得稅額 = 綜合所得淨額100萬元×稅率12%-累進差額37,800元 = 82,200元
二、應繳所得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差額 = [綜合所得淨額100萬元 + 保險死亡給付1,170萬元(4,500萬元-3,330萬元 - 扣除額670萬元] × 20% - 一般所得稅額82,200元 =1,117,800元
三、合計應繳納稅額= 一般所得稅額 +(應繳所得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差額) = 82,200元 + 1,117,800元 = 120萬元
保險的死亡給付,經稽徵機關核定免計入被繼承人遺產課徵遺產稅部分,每一申報戶全年只要領取的保險金額,沒有超過3,330萬元,不用計入基本所得額;但若扣除3,330萬元後的餘額,要和海外所得、私募基金受益憑證的交易所得等項,一起納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計算並繳納基本稅額,以免補稅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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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約定於被繼承人(例如父母)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例如子女)之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僅限於父母(被繼承人)同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並指定受益人所領取身故給付。
雖然指定受益人所領取的人壽保險金額雖可不計入遺產總額,但該筆保險金額仍需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最低稅負制):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3,330萬元以下者,免予計入基本所得額;超過3,330萬元者,其死亡給付以扣除3,330萬元後之餘額計入基本所得額。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1.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中,屬於死亡給付部分,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3,330萬元以下者,免予計入基本所得額;超過3,330萬元者,其死亡給付以扣除3,330萬元後之餘額計入基本所得額。
2.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中,非屬死亡給付部分,應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不得扣除3,330萬元之免稅額度。
3.至於健康保險給付、傷害保險給付、及受益人與要保人為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均不納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自無扣除3,330萬元免稅額度問題。
最低稅負有670萬元的免稅額,如果保險金的受益人當年度只有保險金死亡給付列入基本所得額,只要保險金不超過3330萬+670萬元=4000萬 還是不會課到最低稅負。
另外,如果該筆保險死亡給付已被國稅局認定為遺產並課徵遺產稅,則無需再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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