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遲到得依薪資按比率扣薪,雇主不得逕自訂定溢扣工資之規定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日前前往某公司實施勞動檢查,查得業者針對所僱勞工遲到1分鐘或2分鐘者,
每次均扣薪新臺幣(下同)50元,而未依比率扣薪,致溢扣員工工資,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
乃處該業者2萬元罰鍰,並公布其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該業者不服,提起訴願,經臺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理後,駁回其訴願。
臺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 2項但書所稱「另有約定」,
限於勞雇雙方均無爭議,且勞工同意由其工資中扣取一定金額而言,
如勞雇雙方對於約定之內容仍有爭執,雇主不得逕自扣發工資。
該業者雖然主張為避免少數員工遲到影響生產,故逕自以員工遲到按5分鐘、6-10分鐘及11-15分鐘等不同之扣薪規定予以扣發薪資,
惟溢扣工資已與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不符,依法即應受罰。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提醒業者,所僱勞工如有遲到情形得依其薪資按比率扣薪,不得逕自訂定溢扣工資之規定,以免受罰!
註: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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