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於2020-12-30順利三讀通過延宕多年的地政三法的「平均地權條例」、「地政士法」、「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統一明定紅單管理機制。
未來銷售預售屋或委託不動產經紀業代銷者,向買受人收訂金或類似名目金者,應以書面契約確立買賣標的物及價格等事項,並不得約定保留出售、保留簽訂買賣契約權利或其他不利於買受人的事項,而該書面契據,且不得有對消費者不利事項,並禁止轉售第三人。
另外,預售屋買受人若私自轉售紅單給第三人、銷售預售屋者,自行銷售或委託代銷進行紅單炒作,違法者將按戶(棟)處15萬元至100萬元罰鍰。
預售屋「紅單」是什麼?
許多建案在正式開賣前,會有一段「潛銷期」,依規定「建照」尚未核准前不能銷售,無法直接和買屋消費者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不動產業者在建照下來前,轉以購屋預約單(俗稱紅單)作為銷售預售屋,此期間「潛銷期」。在實務上,不動產業者於銷售預售屋時,先與消費者(買方)就預售屋之戶別、車位、坪數及價格等達成合意,消費者始預付定金,並由業者開立購屋預約單,以保留特定戶將來簽訂買賣契約(本約)之權利。
紅單便是用來證明讓買方具有預售屋的優先購買權,等未來拿到建照後,優先購買權可以換成真正的合約,一般來說,通常買方會預付5~10萬元訂金換取一張粉紅色的購屋預約單(俗稱紅單),等到正式開案時,買方同意就正式簽約,若不同意即可憑此紅單拿回之前支付的5~10萬訂金,但部分建商在紅單上不會先寫明價格,要等到公開銷售時才公布。
事實上,不動產業者與消費者簽訂購屋預約單係屬預約性質,並不是真正的買賣契約,它只代表一種買房意願,當民眾在預售屋潛銷期時有意願購屋,就會付一筆5~10萬的訂金,請建商保留資格,這時賣方則會開一張「購屋預約證明單」,上面會寫明欲購買的戶數資料及價格等等,但部分建商在這邊不會先寫明價格,要等到公開銷售時才公布,如果買方同意就正式簽約,若否就憑此單據拿回之前支付的5~10萬訂金。
立院三讀「實價登錄2.0」紅單炒作最重罰百萬
2020-12-30 15:08 聯合報 / 記者鄭媁/即時報導
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攸關「實價登錄2.0」的「平均地權條例」相關修法,確立揭露完整門牌或地號、預售屋全面納管並即時申報、加重相關罰則,改按建物戶(棟)數處罰。此外,原本列為第二波修法的禁止紅單轉讓,這次也一併修正納管。
行政院宣示打炒房,日前將俗稱「地政三法」的「平均地權條例」、「地政士法」、「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修正草案送立法院審議,內政委員會21日火速排審,無須經朝野協商即完成初審。
三讀條文刪除原來去識別化的規定,確立將成交案件的門牌、地號完整揭露,並溯及已揭露案件,也增訂主管機關查核權及查核範圍,以遏止申報登錄義務人刻意利用資訊缺乏或不實炒作哄抬房價。
自行銷售預售屋者,應在銷售前以書面報請所在地的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並應於簽定買賣契約書起30日內申報登錄資訊。
內政部次長花敬群表示,條文賦予的查核權分為地方和中央機關,地方政府是針對權利人、義務人、地政士、經紀業有查核權,中央則是對相關機關或金融機構查核權;受查核者不可規避、妨礙或拒絕。
三讀條文明定,就成屋及預售屋交易包含多戶(棟)建物的案件,若未依限申報或申報價格不實,首次可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上,經處罰二次而未限期改善者,可處3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針對紅單納管機制,條文增訂,銷售預售屋或委託不動產經紀業代銷者,向買受人收受訂金或類似名目的金額,應以書面契據確立買賣標的物及價金等事項,並不得約定保留出售、保留簽訂買賣契約的權利,或其他不利於買受人事項。相關書面契據,不可轉售予第三人。
若有銷售預售屋,契約不符公告的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者,將按建築戶(棟)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預售屋買受人若私自轉售紅單給第三人、銷售預售屋者,自行銷售或委託代銷進行紅單炒作,可處1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內政部表示,法案通過後,須配合修正相關子法、申報書表及作業系統,並辦理宣導作業,施行日期將由行政院另行公告。未來將儘速完成相關配套,以提供更透明、即時、正確的不動產交易資訊,減少價格哄抬及消費糾紛,讓不動產市場發展更為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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